今日说法重述·天降“巨款”:诈骗万变不离其宗,隐瞒身份

徐剑看事 2024-10-22 02:24:50

2024年10月20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的“天降‘巨款’”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职业背贷人”是否构成犯罪;"背贷人"小明之所以不构成犯罪,还需从“天降”巨款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天降“巨款”

一、“天降‘巨款’”概说

2024年8月的一天,在杭州工作、安徽籍的小明向郑州警方称,自己在高新区被贷款诈骗了;当民警询问贷款人是不是他时,小明又闪烁其词。最终,小明还是向警方陈述了成为职业背贷人的经历:

三、四月前,共买彩票的网友陈俊向小明透露了只有一个月期限的内部政策:小明从银行贷款200万自留100万,另外100万交给银行做风控管理;银行再把100万贷给开发商用高额利息还200万元的利息和全款,小明净挣100万。

随后,小明和陈俊来到郑州泰之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亮亮出面接待了他们: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等人将小明“包装”郑州著名发廊的艺术总监,月收入1.5万元;曹攀等人为小明申请贷款,分别首付16万元、2万元从4S店购买了35万余元的轿车和18万元的新能源车。

在4S店,大宝等人拍摄视频让小明签订车辆过户合同;车子开走了,小明连车也没有摸一下。在宾馆,陈俊留下20000元生活费;等了二十多天,小明不仅没有得到100万贷款,收到的却是银行的催款通知。

经警方侦查查明:车辆从4S店开出后,犯罪嫌疑人陈小军、曹攀等人直接将车辆变卖或者抵押车辆获利,所得利益在各个环节共同分赃。以小明车辆变卖为例:被骗贷32万元,陈俊获利15000余元、大宝获得50000元,而小明等人则成为职业背贷人。

目前,警方已抓捕陈小军、曹攀、大宝等22人,还有多名嫌疑人正在进一步抓捕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大宝等人还称:“主体不是我,不构成诈骗”;有人可能要问,诈骗的构成要件究竟如何?

二、诈骗万变不离其宗,隐瞒身份

就“主体不是我,不构成诈骗”而言,从法律角度分析,大宝等犯罪嫌疑人正好做了相反的理解,如:事先未与陈小军、曹攀等人通谋,大宝倘若使用实名收购“二手车”不构成诈骗;正因为出售,或者抵押获得“二手车”的主体不是他,大宝等人构成诈骗罪。诈骗万变不离其宗,隐瞒身份构成诈骗,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陈小军、曹攀等人虚构,或者隐瞒了“天降”巨款的事实,如:小明等人可能签订了200万元企业贷款合同;但犯罪嫌疑人可能根本没有向银行提出申请贷款,或者明知巨额贷款的申请不符合条件而申请。

第二,车辆贷款的实名表面是小明等人,如:用小明等“小白”的身份贷款;但犯罪嫌疑人陈小军、曹攀通过车辆转让协议实际占有车辆,此为典型的三角诈骗。

三角诈骗,是指被骗人和交付财产人不一致的情形;向交付财产人隐瞒身份,或者以其他人身份实施欺诈是三角诈骗构成要件之一。这里的不一致,是指银行不能预料车辆转让协议,银行仅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向实名人追偿。

第三,陈小军、曹攀等人非法所有,或者占有的目的明显。即将变卖,或者抵押的车辆所获利益层层分赃。

第四,受害人遭受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小明等被害人,也包括因执行“职业背贷人”不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损失。

有人可能要问,职业背贷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

三角诈骗的认定

三、“职业背贷人”的法律责任

职业背贷人通常是征信良好的群体,金融系统将其俗称为“小白”;诈骗人利用小白向银行申请贷款不能追究利用人的法律责任,其主要原因,多数司法人员不了解三角诈骗的构成要件,或者三角诈骗的“出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实际上规定了三角诈骗。根据本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问题是何种情形构成诈骗呢?

在本文看来,上述法条中“第三人”与“对方”通谋即构成三角诈骗。例如,明知贷款资金不归自己所有,职业背贷人与“第三人”构成共同诈骗;相反,贷款资金用于自己指定的目的,如购车、购房不构成诈骗,小明等人据此不是诈骗的共犯。

职业背贷人尽管征信良好,但多数背贷人并没有财产提供抵押,或者正常的银行流水;《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罪,据此,职业背贷人主动伪造财产证明、银行流水等同样构成本罪。小明等人没有主动伪造相关材料,据此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另外,目前不少网货机构还不能评价为《商业银行法》上的其他金融机构。

“职业背贷人”的法律责任

就天降“巨款”案情而言,4S店、金融机构的“漏洞”可以克服,如:首付以车辆提供抵押可降低风险,但不少经营者为了业务量往往降低首付购车门槛。讨论天降“巨款”的法治意义在于,司法人员需要正确认识诈骗,特别是三角诈骗的构成要件;任何诈骗万变不离其宗,即隐瞒身份,欺诈与诈骗不分可能是目前的司法现实。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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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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