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家庭是指直接隶属于国家的,以一夫一妇为核心的,包括父母、子女在内的数口之家。这种家庭不隶属于任何家族组织,与两周时期宗族中的家庭不同。战国以来,宗法制逐渐衰落,独立个体小家庭兴起。
岳麓秦简所见吏卒涉丧问题,主要是指秦代异地因公去世的吏卒归葬,以及吏卒在家人去世时奔丧的问题。独立个体小家庭的兴起,使得吏卒涉丧问题发生了变化。反映在归葬中,便是将死者送返故乡后,安葬于个体家庭墓地之中,与两周时期将死者归葬于以宗族为单位的“族坟墓”不同。
在吏卒家人去世时,秦出于对独立个体小家庭的维护,以律令的形式,对允许奔丧亲属的范围进行界定,即只有小家庭成员去世时,才准予假期奔丧,并通过对丧假时长的规定,来维护独立个体小家庭的秩序。
一、小家庭的兴起小家庭是指直接隶属于国家的,以一夫一妇为核心的,包括父母、子女在内的数口之家,商鞅变法加速了秦独立个体小家庭的兴起。
战国时期,宗法制衰落,独立个体小家庭兴起。《魏户律》为战国时期魏国的律令,其中规定,假门逆旅、赘婿后父不能单独立户,言外之意,单独立户在魏国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
战国时期,宗法制逐步衰落,社会的基本单位转变为独立的个体小家庭。在周朝国家的后期,随着平民阶层中农村公社组织的解体,以及贵族中旧宗法组织的衰落,家户作为社区基本单位的重要性开始突出。
两周时期,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宗族,虽然一些庶人家庭也依附其中,但这些家庭“在社会与政治经济活动中,均皆不具有独立性格与独立意义”,不属于独立的个体小家庭。这种秦商鞅变法时所实行的“分异”制度,即男子成年之后要另立门户,形成独立的小个体家庭。
《豫州从事尹宙碑》记载:“秦兼天下,侵暴大族,支叛流迁,或居三川,或徙赵地。”
由此来看,秦分异法的实施,加速了大族解体,使得大量独立的个体小家庭出现,打破了西周以来宗族林立的局面,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结构。独立个体小家庭兴起的直接表现,便是共同居住者数量减少。
在两周时期的庶人家庭中,父母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其原因结合两周时期的徭役制度,如果只有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话,一个家庭出一个兵丁,便造成家中没有成年男子,经济生活无法维持的情况。也就是说,战国以前,在庶人阶层中,兄弟不分家的情况是较为常见的。
两周时期的贵族阶层,以宗族为单位共同居住,人数众多。根据《汉书·地理志》所载汉平帝元始二年的户口与人口数量,计算出平均每户4.87人,由此来看,战国秦汉时期,随着独立个体小家庭的兴起,共同居住者的数量大大减少。
总之,战国以来,宗法制逐渐瓦解,商鞅变法加速了秦独立个体小家庭的兴起。秦归葬与奔丧的问题,不仅受到了个体小家庭兴起的影响,也反映了秦对新兴独立个体小家庭秩序的维护。
二、小家庭背景下的吏卒归葬“归葬”是指将异地死亡之人送回故乡安葬。秦针对吏员和戍卒在异地因公死亡的情况,实行由官府负责将死者送回故乡安葬的措施。简牍材料对异地因公死亡吏卒归葬的流程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涉及临时装殓、运送回乡、正式下葬等各个环节。
归葬前的准备工作,也就是用槥临时装殓异地因公去世的吏员和戍卒,用枲捆扎牢靠,在槥头标注清楚死者信息之后便可运送归葬。在将死者信息与“传槥书”核对时,发现文书上的人名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要求调取簿籍原件进行核实,同时扣留归葬者一日,以备查验。其中的“传槥书”,应是在归葬途中用于证明死者身份以及归葬合法性的文书。
《汉书·高祖纪》记载:“十一月,令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
死亡吏卒被送回故乡之后,要将槥换为棺材正式安葬。死亡吏卒被送回家,由所在县发给棺材、衣服等物品,将其安葬,并祠以少牢,秦代的情况当与此类似。
归葬是先秦时期的习俗,是指“死于他乡而送回本土安葬”,西周时便已产生。归葬故乡的习俗在秦汉得以传承。归葬虽然从先秦时期流传下来,但至秦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特别是归葬时将死亡吏卒安葬于“家”的措施,是秦独立个体小家庭兴起,丧葬制度发生变化的直接体现。
秦汉时期,归葬者被送至“家”安葬。商周时期的“邑”,是指靠血缘维系的、以宗族为单位的聚落,邑墓即为宗族墓地。管仲提议,国家要负责安葬死于战争之人,除了赐予丧葬物品外,还将其安葬于“公壤”。两周时期,国家将因公去世者归葬于公共的宗族墓地,与秦汉时期归葬于“家”不同。
秦汉时期归葬地点与两周时期不同,是其丧葬制度发生变化的直接反映。从文献与考古发掘情况来看,两周时期多实行族葬制,即将死者以宗族为单位,埋葬于“族坟墓”之中。两周时期,官府在归葬异地死亡吏卒时,将其安葬于“族坟墓”,是当时丧葬制度的直接体现。
战国时期,随着宗法制的瓦解、独立个体小家庭的兴起,“族坟墓”在考古发掘中减少,逐渐转变为个体家庭墓地。族葬制在战国秦已经动摇,个体家庭墓地兴起,这是秦及汉初将死者归葬至“家”的重要原因。同时,秦授田制的变化,为独立个体小家庭拥有私人墓地奠定了基础。
两周至战国秦汉,归葬地点的变化,是独立个体小家庭兴起,丧葬制度发生变化的直接体现。两周时期出于对宗法制的维护,实行“同宗同族聚葬、同氏聚葬”,因此将异地因公去世吏卒归葬至“族坟墓”。
战国秦汉时期,随着宗法制的衰落,独立个体小家庭兴起,个体家庭墓地出现,吏卒归葬地点也由“族坟墓”变为“家”。而且,国家将因公去世者归葬至“家”的制度被后世所沿袭。吏卒被送归至“家”,安葬于个体家庭墓地,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较为稳定的表现。
三、小家庭背景下的吏卒奔丧秦律令规定,若吏卒在执行公务期间,其父母、妻、子等亲人去世,官府批准丧假,准许其回家奔丧。秦所划定的允许奔丧的亲属范围,限制在独立个体小家庭成员之间,并通过对不同亲属去世时丧假时长的规定,来维护独立个体小家庭的秩序。
官吏、戍卒在服役、临时被差使期间,如若亲人去世,可以向长官申请假期回家奔丧,但在安葬亲人后需要立即返回。如果吏卒谎称健在亲属去世以骗取丧假,均属于违法。
秦律令中通过对丧假时长的规定,明确了家庭内部的等级秩序,特别突出了父母、祖父母在家庭中的地位。同时,秦律令中有关吏卒请假奔丧的规定,不仅允许父母、祖父母等长辈去世时返乡奔丧,也允许妻子、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去世时返乡奔丧,这反映了秦所推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爱护与责任是相互的。
《战国策·秦策》:“父慈子孝,夫信妇贞,家之福也。”
秦要求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尊重爱护,维护双方权益,而非一味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孝”。秦维护家庭关系的方式是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的权益,而非仅仅维护父家长的权威。
结语战国以来,宗法制逐渐衰落,独立个体小家庭兴起。秦吏卒归葬的地点,以及工作期间亲属去世时的假期安排,与战国时期独立个体小家庭的兴起有一定关系。吏卒归葬地点,从西周、春秋时期的“族坟墓”,到战国秦以来的个体家庭墓地,是宗法制瓦解、独立个体小家庭兴起的直接体现。
而且,秦允许吏卒工作期间,在家人去世时回家奔丧,但允许奔丧的亲属范围,限制在独立个体小家庭成员之间。秦通过批准丧假的措施,对独立个体小家庭中家庭成员间的关系进行维护,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缓和分异等措施所导致的家庭成员关系淡漠等问题。
参考文献:[1]司马迁.《史记》.
[2]班固.《汉书》.
[3]范晔.《后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