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是人体最大的器官,也是身体的第一道天然保护屏障,亦是放疗(外放疗)时射线最先接触的组织。无论哪个身体部位的何种肿瘤,从头颈部胶质瘤、鼻咽癌等,到胸腹部肿瘤,放疗都不可避免对所治疗区域(或照射野范围)内的皮肤产生影响。需要强调的是,放疗属于局部治疗,因此受到影响的皮肤也仅限于治疗照射范围内的部分皮肤,而治疗范围外的大多数皮肤区域并不会受到损伤。
照射野范围内的皮肤反应因肿瘤的位置深浅、照射剂量的大小、所用射线的类型、联合使用化疗药物、患者的身体状况等而有不同。多数患者的皮肤反应非常轻微,甚至无肉眼可见反应;部分患者可表现为皮肤颜色的加深(这种情况与夏天没有做好防晒时的皮肤变化类似),通过观察这些患者皮肤颜色的深浅变化可以判断照射的区域;少数患者则可能出现较为明显的皮肤反应,如皮肤瘙痒、出现水疱、脱皮甚至溃疡等,这类情况多见于浅表性肿瘤的照射,如鼻咽癌、乳腺癌、软组织肿瘤和皮肤本身的肿瘤(基底细胞癌和黑色素瘤)等。
临床上,将放疗时的皮肤反应根据出现的时间分为急性反应(或早期反应)和慢性反应(或晚期反应),以2个月为界限。放疗过程中和放疗后2个月内出现的皮肤反应称为急性反应,根据严重程度又分为I度、Ⅱ度和Ⅲ度,分别对应为干性皮肤反应(干性皮炎)、湿性皮炎和溃疡性皮肤损伤。放疗2个月后的皮肤异常改变称之为晚期反应,最常见的晚期皮肤反应为皮肤和皮下组织的萎缩变薄、局部色素沉着。皮肤变薄、变脆,轻微损伤即可造成难以愈合的溃疡,因此,局部皮肤的保护非常重要。放疗患者的皮肤保护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放疗过程中的保护和放疗结束后的护理。
放疗过程中皮肤的保护包括以下几点。
预防为主
区分重点人群,即存在发生皮肤反应危险因素的人群,对这些人群予以积极的预防措施。这些危险因素包括:上述所提到的浅表性肿瘤患者,如头颈部肿瘤、乳腺癌等;接受电子线治疗的患者;合并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高血压,这些患者对射线的耐受性差,更易发生皮肤的放射损伤;有严重过敏性皮炎、日光性皮炎史的患者。
预防措施:尽可能保持照射野区皮肤的干燥;保持照射野的清洁,局部皮肤可以温水淋浴,但不要使用香皂等刺激性洗浴用品;忌用胶布、酒精、碘酒等刺激性药物;禁用湿敷、热敷、化妆品及有刺激性的药膏;尽量穿着宽松柔软衣服;对于存在上述皮炎反应高风险的患者,可予以皮肤保护剂局部涂抹或敷贴,以减轻急性反应。具体的皮肤保护剂和使用方法,请咨询主治的医生。
如果已经出现皮肤反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I度反应,即皮肤干性反应(局部皮肤上出现红斑、潮红、有烧灼和刺痒
限于的感觉),一般无须特殊处理,也不影响治疗进度。不要摩擦、搔抓敏感部位;如果瘙痒或刺痛较重,可选用薄荷淀粉、小儿痱子粉等外敷。
对于Ⅱ度反应,即湿性皮肤反应(局部皮肤充血、水肿、水疱形成,发生糜烂,有渗出)。这些患者需在严密观察下进行治疗,若无发热和脓性分泌物,可外用松花六一散或龙胆紫,也可涂氢地油以及各种烧伤用的软膏,防止感染。若局部皮肤出现脓性分泌物,患者体温升高,则需暂停治疗,积极对症处理,待好转后再继续治疗。
对于Ⅲ度反应,即溃疡性皮肤损伤,应立即中止治疗,积极对症处理,包括静脉用抗生素,也可试用促上皮生长因子类药物以帮助皮肤的修复。是否恢复放疗,需视皮损修复的情况而定。
放疗结束后的皮肤护理
主要以减轻已有的反应和防止出现新发反应为主。具体的措施包括避免放疗区域的皮肤在日光下长时间曝晒;外出时局部做好防晒准备;局部避免使用刺激性药物或洗浴用品等。放疗所引起的皮肤颜色的改变及干性皮肤反应通常可在6个月到1年时间内基本恢复正常,湿性皮损及皮肤溃疡则需更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