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哥说法:授权委托书的书写。
一般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被告或者是第三个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就有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的书写若是一般授权,一般授权人就不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即没有这些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 62 条规定,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是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特别授权之外写一般代理就行。但实际上本律师的心得是还应该对一般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限制,即不能代为承认事实,因为有些事实已承认了就相当于变相承认了对方的诉讼请求。
这是说一般代理,那特别授权代理的话,肯定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提起申诉、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等,这就是特别授权,必须要明确具体,要有具体事项。
但如果授权委托书只写了特别授权,没有写具体授权内容,比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那就算一般代理,这是一种主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