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工作中统一着装,工作服应属于提供劳动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虽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签订《工服使用协议》,但该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主张扣除工服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2日,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顾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底工资1350元加提成,人脸识别记录考勤,工作时间为上9:00下17:30,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工作截至2023年8月31日。
2022年9月23日,某公司(甲方、公司)与于某(乙方、员工)签订《工服使用协议》,约定乙方在公司试用期满转正后,由公司根据员工岗位性质统一定制工服;乙方的工服配置标准为1衣2裤2衬衫,购置金额为1210元。员工自领取工服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未满年限离职的,其领取的非回收类工服及不符合回收要求的回收类工服,按领取工服时限进行折旧,折旧的折扣基数按工装购置金额计算,折扣比例:领取工服3个月(含)以内离职的折扣100%,领取工服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内离职的折扣80%,领取工服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内离职的折扣60%,领取工服12个月以上18个月(含)以内离职的折扣40%,领取工服18个月以上24个月(含)以内离职的折扣20%,领取工服满24个月(含)以上离职的不扣款。
2022年9月23日,某公司向于某发放了工服,于某离职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某公司按照60%的比例扣除了工服费用726元。2023年8月于某的固定工资为1350元、浮动工资为10431元,合计11781元,考勤扣款2457.36元,工服扣款726元。
于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23年8月病假工资扣款2457.36元等。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津南劳人仲裁字〔2024〕第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返还于某工服费用726元等;驳回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2024〕第56号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时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于某工服扣款726元。某公司不认可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某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某公司与于某签订的《工服使用协议》为正当、客观、公平协商下签署的以一定服务期限为主的协议约定,因于某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劳动合同约定的届满时间是2024年6月12日)的情况下主动离职,某公司为其购买的工作服提前报废,于某的行为给某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故此,应当核算相应扣款赔偿某公司。
【裁判请求】
依法改判某公司不应给付于某工服费用726元。

【裁判结果】
驳回某公司不应给付于某工服费用726元的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工服扣款,某公司与于某签订的《工服使用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其主张依据该协议扣除工服费于法无据,一审判决某公司返还于某工服扣款72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618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押员工的证件或收取员工相应的押金。如果单位为了统一形象要求员工统一着装而进行的置装费用,如果员工工作未达到公司约定的服务年限,要求员工全额返还或部分返还置装费用,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未经员工同意单方面扣除该费用,将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提示劳动者,用人单位为统一管理或对外形象量身定制的工服费用属于单位管理必须支付的成本。即便员工工作未达到与单位约定的服务年限,也不构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此额度应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成本支出,单位单方面扣除该费用,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检举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单位返还扣减的费用。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