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史笔记123:《大宪章》的出台和影响

永哥历史 2025-01-15 03:29:19

1、布汶战役的惨败对英格兰国王约翰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布汶战役的失败使得约翰永久丧失了欧洲大陆的大部分领地。这意味着英格兰在欧洲大陆的影响力大幅削弱,失去了重要的战略和经济资源。

2、约翰在战争中投入了大量的财力,这些钱最终都打了水漂。此外,他还被迫向法国支付六万马克,以换取一纸五年的停战协议。这笔巨额赔款进一步加重了英格兰的财政负担。

3、战败后,约翰的统治地位变得极其不稳。他不敢再像以前那样征税,因为这会引发更多的不满和反抗。为了筹集资金,他不得不向圣殿骑士团借钱,计划从欧洲大陆招募雇佣军。然而,这个计划已经为时过晚,无法挽回局势。

4、1215年5月,北安普敦郡的一群男爵公开宣布放弃对约翰的效忠,这一举动迅速在全国蔓延,导致大规模的叛乱。十二天后,伦敦再次打开城门,迎接这些叛乱的男爵入城。这表明约翰的统治已经失去了广泛的支持,国家陷入了严重的内乱。

5、当时,虽然有相当多的贵族继续支持国王约翰,这些贵族虽然没有参与反叛,但也不愿意冒着生命危险捍卫约翰的统治。叛军方面,虽然他们成功占领了伦敦,但由于约翰是合法的国王,并且是教皇的封臣,叛军男爵们也不敢轻易对国王发起进攻。向国王进攻不仅在法律上存在风险,还可能引发更大的政治和宗教问题。

6、由于双方都不愿意主动进攻,局势陷入了僵局。贵族们不愿意为约翰冒险,而叛军也不敢轻易进攻国王,这种对峙状态使得双方都无法取得决定性的胜利。 在这种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出面调解。他在双方之间进行斡旋,最终促成了双方签订《大宪章》。这份协议旨在限制国王的权力,保障贵族和自由民的权利,从而缓解了当时的紧张局势。

7、兰顿出面调解,当然有自己的私心,因此,《大宪章》开宗明义就讲述了教权与王权的关系,明确规定英格兰教会的自主权不受侵犯。这一条款强调了教会在选举和管理上的独立性,并得到了教皇英诺森三世的确认。

8、然后就涉及到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关系。这部分很长,也很乱。之所以被称为“大宪章”,并不是因为它有多么重要,而是因为它的篇幅很长。实际上,这份文件的内容确实显得杂乱无章,很多条款是七嘴八舌、临时凑出来的,没有统一的结构和逻辑。这种情况反映了当时各方势力在谈判过程中的妥协和临时决定。

9、在同类项合并之后,《大宪章》的内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贵族的政治权利。贵族们要求驱逐所有外国出生的骑士,并解散雇佣军。这是因为雇佣军的存在削弱了贵族的军事和政治地位,使他们变得无足轻重。贵族们不愿意国王雇佣军队,因为这会使他们失去军事上的重要性,变成只交租的地主。

10、第二是经济权利。其一贵族们要求不许随意涨地租和摊派费用,确保他们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其二贵族们要求明确财产和爵位的继承规则,防止国王随意干涉。其三贵族们同意支付费用,但要求事先明确价格,防止国王乱收费。其四贵族们要求不被强迫承担额外的徭役,保障他们的经济自由。

11、第三是司法权。国王仍然拥有司法权,但必须公平判案,不得滥用司法权力敛财。涉及贵族利益的案件,王室法官必须与当地选举的四名骑士共同审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如果贵族犯罪,同级贵族要参与审判和量刑,保障贵族在司法过程中的权利。

12、《大宪章》是1215年由英国国王约翰与贵族签订的一份宪法性文件,被视为英国宪法的基础,创造了“法治”这一理念。传统辉格史观将《大宪章》视为英国宪政政体的肇始,认为它在限制王权、保障自由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近年来,辉格史观受到了批评,《大宪章》的地位也因此被贬低。

13、英国历史作家丹·琼斯在其著作《权力之笼:1215年<大宪章>诞生始末与800年传世神话》中指出,《大宪章》与民主之间的关联几乎都是后人强行赋予的,认为这种联系是牵强附会的。同样,《企鹅欧洲史》第三册的作者威廉·乔丹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认为《大宪章》的实际影响被过度夸大。

14、尽管如此,从宪政史的角度来看,《大宪章》确实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它不仅在当时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保障了贵族的权利,还为后来的法律和宪政发展奠定了基础。例如,《大宪章》中的三个条款至今在英国法律中仍然有效,包括保证英国教会的自由,确认伦敦金融城及其他城镇的权利,以及规定所有人都必须经过合法审判才能被监禁。

15、因此,尽管《大宪章》的实际影响可能被过度夸大,但它在政治文明进程中的地位仍然不可忽视。它不仅是英国宪政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人类政治文明进程中价值连城的珍宝。

16、尽管《大宪章》与现代民主政体没有直接关系,但它在宪政发展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宪政和民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宪政政体并不必然是民主的,民主政体也不必然是宪政的。

17、宪政的核心在于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英国著名宪政学家麦基文将宪政定义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即司法独立。此外,宪政还包括事先约定如何创设新法律的程序。

18、《大宪章》中的一些条款体现上述这两个方面的萌芽,比如:

第一,未经广泛协商不得征代役金或强行摊派:这条款强调了政府在征税时需要经过广泛的协商,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第二,国王要征代役金或有新的摊派,要至少提前40天向高级神职人员和大贵族发诏书:这条款规定了征税的程序,要求国王提前通知相关人员,体现了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第三,除非有平等人士(贵族)的合法裁决或通过英格兰法(习惯法)的裁决,任何自由人将不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以任何方式受到伤害:这条款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强调了司法独立和合法程序的重要性。

第四,如果遇到争议,由担保条款所列出的25位贵族裁决:这条款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机制,体现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第五,如果国王犯错,只要25位贵族中(在《大宪章》中签字的这25位)的4位前来指出国王的过失,国王必须在40天内改正错误,否则就可以羁押国王,没收国王的财产,但不得伤害国王、王后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这条款提供了一种弹劾机制,保障了对国王权力的制约。

19、这些条款展示了现代政治文明中如何创立一项新法、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甚至包括弹劾等基本原则的萌芽。现代政治文明中的“无代表,不纳税”和“未经正当法律程度不得剥夺个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在《大宪章》中也都看到了清晰的端倪和印迹。而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条修正案,更是几乎照搬照抄了《大宪章》。

20、现在回头看,如果没有兰顿这个中间人,就不会有《大宪章》这个双方互相妥协的产物。但是兰顿显然也是缺乏政治智慧的,这是因为在中世纪,国王的权力被认为是神授的,即由上帝赋予的。这种神圣性使得国王的权威不容挑战。然而,通过与贵族讨价还价,国王的神圣性受到了质疑,这也削弱了教会对君权神授理论的支持。

21、也正因为如此,英诺森三世知道这个事情后,立即宣布《大宪章》无效,并把惹祸的兰顿召回罗马,还威胁要把不肯屈服的英格兰贵族全部开除教籍。但为时已晚,潘多拉的盒子已经打开了。国王必须与贵族分享政治权力,从此成为英格兰教俗两届精英阶层的共识。

22、在约翰国王的儿子亨利三世统治期间,贵族甚至在1258年强迫国王签署《牛津条例》,规定每年必须召开三次议会,把贵族的政治参与制度化了。

23、每当国王需要征收新税时,都必须重申和确认《大宪章》。这种反复确认使得《大宪章》的原则逐渐深入人心,英格兰就是在国王挤牙膏似地不断让渡政治权力的过程中,逐步迈入14世纪,并为即将到来的百年战争做好了政治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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