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重述·十六年后的追责:正确认识共同犯罪与追诉时效

徐剑看事 2024-09-14 22:04:34

2024年9月13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的“十六年前后的追责”节目,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如,拐骗儿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五年,上海司法机关为何追诉呢?究竟为何追诉,还需从被害人被拐骗的经历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十六年后的追责

一、“被害人被拐骗”概说

2005年6月的一天下午3点多,山东籍的赵女士带着4岁儿子王正伟到上海市宝山区一家菜市场开摊营业。过了一会,王正伟称饿,被小龙虾生意缠住,赵女士便打电话给其爷爷帮忙照料孩子;两个小时后,打电话给孩子爷爷,赵女士询问儿子的下落。

随着老人一声“以为找妈妈了,没有跟着”的话传来,王先生、赵女士一家踏上了寻找至亲骨肉的漫长道路:

当晚,王家所有的亲戚、朋友在上海找了一整夜未果,第二天向警方报警;王家发布悬赏公告,将赏金从2万元提高到5万,除了骚扰电话外,还是没有王正伟的音讯。从王正伟失踪后的第三年,爷爷因自责患病去世了;料理后事时,家人从老人的衣服内衬里还翻出王正伟失踪前照片。十多年里,王家人的寻找孩子的足迹几乎踏遍大半个中国,……。

接到报警后,上海警方也没有停止过工作,如,以拐卖儿童案立案侦查、王家提供线索立即排查等;由于受到当时条件的限制,警方的侦查工作也没有进展。2021年初,在打击制造假印章案件当中,上海警方收到一条立功举报线索:

他的同乡说过2005年曾在上海宝山拐骗过一个孩子,后带回四川南充自己抚养;该线索反馈后,原侦查部门做了如下工作:

第一,根据其母亲描述,以及失踪前的照片,警方模拟了王正伟的画像。

第二,根据模拟画像,警方从四川南充数据库中筛选出2000个符合王正伟条件的照片,框定初步调查范围。

第三,根据其眉眼处留下的一道伤疤,警方对200多张照片进行人工比对。

第四,2021年6月,警方终于发现在广西打工一个姓梁的二十岁男孩与王正伟的模拟画像高度一致。

敲开大门时,王正伟显得异常平静,知道自己是被人从上海拐走的;警方抽取血样比对成功后,已20岁的王正伟讲述了被拐走的经过:

2005年6月的那天,王正伟与小朋友在上海某菜场附近玩耍,两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将他抱上了车带到一处出租屋住了下来;几个月后,胡某将王正伟从上海带到四川南充,由王正伟叫奶奶的人一直照顾。

家庭虽然不富裕,奶奶但对王正伟很关爱。2014年,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辍学后,王正伟一直照顾爷爷奶奶,直到他们相继去世。十几岁就在饭店做帮厨,2021年,王正伟在广西找到了一份饭店工作。

二、“十六年后的追责”的罪名

2024年5月的一天,上海警方从江西省赣西监狱将梁某带回审查;根据梁某交代,2024年6月,上海警方又在新疆、湖北分别将嫌疑人马某、刘某抓获。2024年7月,上海检方以涉嫌拐骗儿童罪对犯罪嫌疑人梁某批准逮捕,目前已移送法院起诉;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涉案的罪名,或者具体的情形也在审查之中。

有人可能要问,上海检方为何以拐骗儿童罪对被告人梁某提起公诉?实际上,犯罪嫌疑人马某、刘某的罪名未确定前,还不能以拐骗儿童罪认定梁某的罪名。例如,梁某未参与对王正伟的“绑架”,又向马某、刘某支付了报酬;此种情形下,马某、刘某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梁某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而拐骗儿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五年,有人可能要问,为何出于收养之目的拐骗儿童的法定刑较高?

出于收养之目的,基于共同生活的考虑,梁某策划绑架王正伟,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特征;梁某是主犯,马某、刘某即使接受了酬金,整个案件也仅构成拐骗儿童罪。由于拐骗行为也包括绑架等暴力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将本罪的法定刑确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高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需要说明的是,拐卖妇女、儿童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关系。1979年《刑法》仅规定了拐卖人口罪,从共同犯罪规定分析,本罪可以规制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但由于当时的司法解释,致使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无法规制。

“十六年后的追责”的罪名

例如,甲、乙夫妇无子女,知道丙从事拐卖人口活动。某日,甲见到丙要求帮忙,过了数月,丙拐来儿童丁卖给甲。甲是否构成拐卖人口罪?多数人的结论是,甲的行为构成拐卖人口罪的共同犯罪。

1986年1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却这样规定:“如果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

根据上述规定,甲构成拐卖人口罪的共同犯罪便存在疑问,目前,反电信网络诈骗正是处于上述规定的困境之中。从此意义而言,犯罪嫌疑人梁某、马某、刘某也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据此,《刑法》规定的罪名越多,并不一定能够遏制犯罪。

三、“十六年后的追责”的理由

十六年后,上海司法机关仍坚持追诉犯罪嫌疑人梁某、马某、刘某的主要理由可能为:其行为致使王家的家财散尽,且王正伟的爷爷死因也与失踪有关。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多数人没有疑问:

根据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造成被拐卖儿童的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法定刑包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十六年后,上海司法机关以涉嫌拐骗儿童罪追诉犯罪嫌疑人梁某、马某、刘某的刑事责任却存在疑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其最高法定刑为五年。根据第八十八条尽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延长,但司法机关应从实质上分析本条规定的意义: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有人可能要问,被告人将王正伟拐骗到四川又返回上海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吗?

对上述法条中的“逃避侦查与审判”,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据此,逃避侦查与审判,是指在司法机关已经告知其不得逃跑、藏匿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逃跑或者藏匿。如,对于行为人实施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的,不宜认定为“逃避侦查与审判”。

“十六年后的追责”的理由

“十六年后的追责”中的相关被告人实施的拐骗行为确实可恨,但《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办理现行犯,或者仍在追诉时效内的犯罪。时间可能是消除仇恨的最好办法,如,王正伟并没有改姓,仍称梁某的母亲为奶奶;在其他被拐卖的案件中极为少见,王正伟还真是不错的年轻人。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0 阅读:5

徐剑看事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