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主张由于劳动者未完成工作交接,因此暂不同意支付解除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但是该《协议书》并没有列明劳动者应交接的具体内容,且用人单位已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向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此,应认定双方已完成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8日,翟某与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2023年6月30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45874.5元。某公司向翟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约定“双方确认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某公司表示因翟某未完成工作交接,其有权暂不支付经济补偿。翟某提交的《员工离职审批表》显示办公用品交接、财务交接等事项均有相关人员签字。
某公司提交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离职员工离职后,针对在职期间的财务事宜,公司仍保有追溯该员工责任之法律效力。离职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中心在15日内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退工退档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5874.5元。某公司不认可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
【裁判请求】
依法改判驳回翟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诉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某公司主张翟某未完成工作交接手续,但结合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某公司为翟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其公司财务人员在《员工离职审批表》签字确认的情况,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翟某存在未按照双方约定办结工作交接的情况。某公司虽主张《人事管理制度》中已明确离职时需要办理交接的事项和流程,但该制度系原则性规定,未能体现翟某离职时所需办理交接手续的具体项目,本院对某公司的该项主张无法支持。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某公司支付翟某经济补偿金45874.5元,一审判决某公司予以支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540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未能按照公司规定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程序,则用人单位有权暂时停止发放经济补偿金;然而,鉴于目前对于工作交接的具体流程尚无统一法律规范,特别是对于那些涉及关键职位或是交接内容较为复杂的情况,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详细的解约协议书来界定哪些是必须完成的任务以及需返还给公司的物资清单,以此来防止因条款模糊不清而影响到企业正当权益。
提示劳动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进行合同终止过程中妥善处理好手头事务是每位职员应尽的责任之一;当遇到双方存在较大分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为避免用人单位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不支付补偿金,请务必保存好所有相关文件资料(例如交接记录单),以备不时之需——比如在未来可能发生争议时作为已履行完所有法定程序的有效凭证。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