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5-29 15:04:32
太原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太原#

202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太原市有5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经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山西楠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02日至2023年02月28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票面额累计976.67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2.山西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08月25日至2023年02月28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8份,票面额累计782.46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3.山西文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02月28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1份,票面额累计652.12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4.山西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08月25日至2023年02月28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票面额累计639.45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5.山西楠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02日至2023年02月28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票面额累计162.76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上述5家公司皆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为:

1.情节严重:(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2.情节特别严重:(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上述5家公司中,除了山西楠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外,其余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名义,注册多家公司,虚开发票406份,共计开票金额152915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阶段主动退赃15000元,经我院建议,方山县人民检察院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区调查其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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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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