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病假员工未按照规定请假,是否可认定为旷工?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5-03-01 10:01:00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某员工去医院就诊,但是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间提交病假单,公司制度明确,如因生病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并口头向主管说明情况,并且在不晚于生病之日三日内将病假资料全部原件邮寄给公司。这个员工未给主管打电话,医院建休时间期满后,其到岗上班,我们可以认定未按照请病假期间属于旷工吗?

第一,若公司规章制度已明确约定“病假需在生病之日起三日内提交病假资料原件”,员工未按时提交且无合理理由的,未出勤期间可被认定为旷工;但若员工存在合理理由(如紧急住院等客观障碍),且事后及时补交有效证明的,不宜直接按旷工处理。

第二,公司制度若要求“生病当天告知主管并三日内提交资料”,员工未履行的,需区分原因。如病情严重无法沟通、突发传染病隔离等正当理由,应给予合理宽限期补交。如主观拖延、虚构病情等无正当理由,视为请假程序不当,在公司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民主、工时程序的前提下,可按旷工处理。

第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23〕7号)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未明确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若制度未明确病假申请程序及时效性或未履行告知制度义务,如员工未签字确认,直接认定旷工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另外,法院对“未及时请假但事后补交”可能采取包容态度,一般法官可能会认定医院证明优先于公司的主观判断,为增加公司合法辞退的可能性,建议在员工当日未出勤的情况下,及时通过短信或微信询问未出勤的情况,并明确提示按时请假的要求等,在进行了上述合理管理提示后,如员工不存在紧急合理性理由,则认定旷工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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