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了社保,但未享受的工伤待遇,谁来承担?|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5-02-21 10:06:40

【裁判要义】

劳动者主张系因用人单位导致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838元。二审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表示同意给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838元,上述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入职,汪某入职某公司,某公司已为汪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2月23日,汪某在工作时受伤。2023年5月11日,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汪某为工伤,确认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2023年7月20日,天津市静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汪某鉴定为伤残十级。

2024年2月20日,汪某向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公司已签收该邮件。2024年3月,汪某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津静劳人仲裁字〔2024〕第238号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汪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605.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75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83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116.84元,共计103317.8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7日作出〔2024〕津02民特18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上述仲裁裁决。后汪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

一审法院认定,关于汪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本案中,汪某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且某公司已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因此,汪某能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汪某向某公司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汪某不认可一审判决,主张是因为某公司的原因导致其无法享有相关工伤的待遇,并提起了上诉。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某公司向汪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裁判结果】

判决改判支持汪某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主张系因某公司致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某公司应向汪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838元。二审审理过程中,某公司表示同意给付汪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838元,上述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8963号民事判决。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若员工因工受伤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及时申报工伤,并申请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样做可避免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需由单位全额承担。若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但社保基金拒绝支付应由其承担的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应引导员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提示劳动者,如果发生工伤,而单位未在规定的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有权自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此产生的、本应由无法报销的工伤医疗待遇,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赔偿。但如果单位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对于应由社保基金承担的其他相关工伤待遇,如果社保基金不予支付,劳动者应首先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解决。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单位全额承担,法院很可能会驳回此类诉求。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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