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每年年终奖的发放时间通常是在春节后。假设员工在春节后返岗并立即提出辞职,而公司通常在每年春节后发放年终奖,预计2025年2月底或3月初发放年终奖。那么公司是否可以依据规章制度拒绝支付2024年的年终奖,理由是员工在发放奖金时已离职?
第一,如果公司的年终奖是基于员工在2024年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只要员工的2024年在岗工作的基本要求,那么仅凭员工在年终奖发放日未在职为由拒绝支付的原则是不成立的。
第二,根据司法实践,法院会认为年终奖是对员工过去工作表现的一种奖励,属于工作过程的一部分。如果年终奖金额相对固定,司法实践会将其视为员工固定工资的一部分,只是发放条件是每年年底或年初固定时间。
第三,司法政策:《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37条: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通知、会议纪要等规定有权利领取年终奖的劳动者范围为年终奖实际发放之日仍然在职的劳动者为由,拒绝向考核年度内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如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劳动者请求给付年终奖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注意,应事先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标准来统一年终奖的发放制度。如果员工符合相应的制度要求并完成了工作任务考核,公司应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发放。此外,如果公司发放奖金的目的是挽留员工并为未来时期的稳定服务提供激励,建议将奖金的性质名称改为稳定服务奖金,并明确该奖金是预先支付的,用于激励员工在2025年度继续在岗期间提供稳定服务。同时,该稳定服务奖金不应与员工的业绩表现考核挂钩,而是统一按照固定标准进行发放。如果员工提前离职,应按比例折算返还该稳定服务奖金。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