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被迫解除,为何不支持补偿金?|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5-02-26 10:17:24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系因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关于分流职工的暂行决定》已征得单位工会同意,故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审判决对于刘某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情简介】

天津市社会参保人员查询清单记载刘某1993年9月至2002年6月的缴费单位为某工程公司,2002年7月至2024年2月的缴费单位为某建筑公司。

2022年11月23日,某建筑公司《关于分流职工的暂行决定》,目前,由于疫情导致建筑业市场不景气、甲方欠付工程款严重等原因,造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正常经营,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采取分流职工的方式,缓解困难。

2024年1月28日,刘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由于公司(某建筑公司)长期拖欠职工(刘某)劳动报酬,致使本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陷入困顿,经与公司协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人于今日起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载明的条款办理后续事宜,并指定人员与本人办理交接。企业退档回执记载,2024年3月6日退档档案已收到,刘某。加盖天津市东丽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档案管理服务科印章。

2024年4月2日,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1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刘某被迫解除补偿金的诉求。刘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亦驳回了刘某被迫解除补偿金的诉求,刘某不服,提出二审。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付刘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8711.15元。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支付刘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8711.15元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某建筑公司系因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关于分流职工的暂行决定》亦征得单位工会同意,故某建筑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审判决对于刘某关于某建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8655号民事判决。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若因经营困难、资金紧张而无法及时支付工资,且缓发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建议履行职工代表或企业工会民主程序,并形成相关决议。否则,公司仅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被迫解除补偿金,存在不被法律认可的较大风险。

提示劳动者,若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且缓发工资属于无差别对待,并且单位已履行企业工会等民主程序,此时提出因未足额或未及时发放工资而被迫解除经济补偿的要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然而,如果公司缓发工资存在“因人而异”的差别对待,或拖欠工资远超一个月,或未履行民主程序即同意缓发工资等情形,员工提出被迫解除补偿金的诉求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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