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上班26天,到底要不要付休息日加班费?|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5-02-25 10:02:33

【裁判要义】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排班要求上班,双方书面约定每月工作26天,该期限确已超过法定的月工作天数。故劳动者虽未对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具体的加班的日期、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本院结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的月工资数额及答辩意见,能够认定劳动者在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日,赵某入职某公司,在该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污水处理中心从事操作员工作,某公司(甲方)与赵某(乙方)先后签订了五份劳务协议书,协议内容除期限时间外其余均基本一致,其中劳务协议书载明:“本协议期限为三个月;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临时工种;乙方提供劳务的地点为沙河污泥车间;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详见附近员工保密及竞业协议;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月基础工资3800+未休天数工资(3800/26*未休天数),支付时间为第二个月月底前,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赵某对上述劳务协议书不予认可,并主张上述劳务协议书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署,经法院释明后,赵某不要求对劳务协议书上签字进行鉴定。另双方均认可赵某在入职第一个月工资为3800元,自2022年6月起,月工资调整为4000元。赵某实际以每月出勤26天的要求进行上班,早中晚三班倒进行排班上班,每班八个小时,一般是上一个班休两个班,每周轮一次班。赵某最后工作至2023年6月4日,其后未再上班,赵某主张其因在2023年6月4日下夜班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治疗,某公司主张双方劳务关系在2023年6月3日解除,之后赵某未再提供劳务。

2024年6月8日,赵某提交返岗申请书,要求予以返岗安排工作,某公司未要求赵某返岗,亦未曾表示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主张赵某在6月份上了三个班且6月份的工资已经随同5月份的工资一并予以发放。

2023年9月28日,赵某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确认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及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双休日加班工资34918元等。2023年12月15日,该委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3〕6001号裁决书,裁决确认赵某与某公司在二〇二二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二〇二二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八元一角四分;四、驳回赵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赵某与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先后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另主张其在休息日存在加班情况,因劳务协议书约定每月出勤天数为26天,某公司也对此认可,赵某亦实际根据该排班要求上班,由此可见该出勤天数显然超过法定的月工作日天数,某公司虽辩称其允许自行休假,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赵某的休假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一审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结合赵某的月工资,经核算,某公司应支付赵某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4625.84元。某公司不认可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某公司上诉理由是支付休息日二倍工资请求的前提是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但双方之间自始为劳务关系,赵某无权主张休息日二倍工资。其次,基于双方约定,赵某每月在劳务协议书约定的26天之外提供的劳务,某公司已结清相关费用。同样的,赵某未能按约提供单月26天劳务的,某公司将在基础费用中按月扣除。显然,赵某的收入构成为每日固定报酬*实际工作天数。双方先前已一致认可,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月收入构成为3800/26*实际工作天数+各项补贴;2022年6月1日起,月工资构成为4000/26*实际工作天数+各项补贴。最后,即便法院仍然坚持认为应向赵某支付休息日二倍工资,当时每月结算工资时某公司已向被上诉人支付了一倍,仍应支付的数额应为3800/26*2022年5月实际休息日工作天数+4000/26*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4日实际工作天数,各项补贴不应在此列。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无需支付赵某休息日加班费等请求。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某公司支付赵某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6217元。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根据某公司的排班要求上班,某公司也认可赵某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排班上班。双方书面约定每月工作26天,该期限确已超过法定的月工作天数。故赵某虽未对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具体的加班的日期、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本院结合某公司为赵某发放的月工资数额及答辩意见,能够认定赵某在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本院根据在案证据,对赵某休息日加班工资调整为16217元。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1民终11904号民事判决。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员工岗位工作性质特殊,需要采取六天工作制,建议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明确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单休工作,同时建议工资发放明确基本工资及每月单休对应的加班费,如此情况下,则员工在单休时长内再次主张加班费,可能不再被支持。

提示劳动者,涉及单休工作制是否支付加班费,需要考量双方劳动合同具体约定。如合同并未约定采取包干工作制,或每月工资并未明确包含了休息日的加班费,则员工主张单休加班费可能会被支持。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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