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哺乳假是否可一次性请休?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5-02-22 09:55:01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现在有个员工,刚生完小孩,她想直接把哺乳期满前的哺乳时间都合并提前休了,这样是否可以?哺乳时间是否能提前一次性合并请休?是否必须产假结束后,每上班一天有一小时哺乳假?

第一,如果您的问题中的“哺乳假”是指每天工作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一般情况下,“哺乳假”是在产假结束后开始休,不能提前休,也不能把哺乳假集中起来一次性休完,否则,哺乳时间每日哺乳幼儿的目的就无法达成,也失去了哺乳时间设置的目的和初衷。通常女职工上班一天有一小时哺乳时间,是否分段或合并,是允许员工晚到一小时或再下班一小时。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下,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天津地区经员工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在产假结束后给予最长6个月的哺乳假。

第二,人力资源实际管理操作中,很多企业为了便于员工,可能会在员工的申请前提下,同意员工一次性将哺乳期结束前的哺乳时间合并请休,或者每工作7天,安排一天不出勤视为合并请休一天哺乳时间,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指引,仅是一种灰色的管理措施。

第三,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针对是否可以与员工就合并请求哺乳时间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员工合并请求哺乳时间。例如需要结合公司此前其他女性员工相应哺乳时间的管理制度以及目前该女员工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例如该员工确实存在孩子体弱多病等哺乳困难实际情况,在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尝试如此执行。切记不可单方安排员工必须合并请休哺乳时间,若强制要求一次性合并哺乳假,可能被认定为剥夺女职工合法权益,面临劳动监察投诉或仲裁风险。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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