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公司有员工休医疗期,如果6个月内没休够3个月医疗期,而且截止现在已经过了六个月了,那就是重新开始计算新的医疗期了吗?之前剩的几天医疗期是否自动作废?解除的前提也必须是医疗期满吗?
第一,此问题涉及“循环医疗期”的问题,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第一个医疗期内病假时间未达到规定的医疗期限标准,是否可以进入下一个医疗期重新计算周期。目前,国家层面并无明确的规定是否可以循环计算,在不同地区有不同司法口径,全国大多数地区除上海外(上海市的医疗期计算方式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基准计算,累计计算,不能循环计算)倾向认定员工可存在“循环医疗期”。
第二,根据大多数地区一般司法裁判口径,同一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可能享有多个医疗期。如果员工6个月累计计算周期内病假未超过3个月,不符合医疗期满解除的条件,应自6个月满的次日起开始重新计算新的医疗期,并在此新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计算是否达到医疗期满的情况。
第三,关于依据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确实需满足医疗期满的条件。但需提醒,仅仅医疗期满并不足以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发出复岗通知及另行安排工作岗位的通知,员工仍然请病假,方可证明其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此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针对长期病假的员工,可签署相关的医疗期协议,明确医疗期的待遇,医疗期病假申请管理及医疗期满不能复岗的认定等。针对可能存在争议的医疗期的计算问题,可在协议书中与员工进行确认,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