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生回旋的木马
如果换个角度去看这个案子,你会发现其中有两点非常蹊跷~
一是关于迟到早退的问题。
我们先看某进食品给员工杨某出具的《员工辞退书》是怎么说的:
自2022年8月你担任公司仓管职位以来,多次未能按照要求执行工作任务。经常库存出错,常与我司业务员发生争执,与直属领导发生语言冲突,不听领导安排。严格影响公司其他人员工作进程。多次上班时间睡觉、不打卡、无故迟到、早退。在公司上下班时间与公司女员工发暧昧信息,导致女员工家属来公司闹事,严重影响公司在外形象。现公司规定,请您于2023年9月26日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
整篇辞退书基本上指认了杨某三类罪行,且一一对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三条都属于公司可以合法开除员工的硬条款。随便一条成立,都能算合法开除了杨某。只是前面两条不需要赔钱,而后面一条需要赔钱。
打过劳动仲裁官司的都知道,对“经常库存出错,常与我司业务员发生争执,与直属领导发生语言冲突,不听领导安排”这类指控,取证是不容易的,除非恰好有证明文件,或是当时的照片、录音、视频等。
而微信截图、微信语音以及同事之间口口相传的证言,又很难被法院采信。
但证明“多次上班时间睡觉、不打卡、无故迟到、早退”这类指控相对来说就简单得多。
因为打卡机、钉钉打卡、微信打卡就摆在那儿,打了就是打了,没打就是没打,一目了然。
如果用人单位觉得杨某打卡作假,还可以直接调取监控查看其当时的上班情况,甚至查工作日志佐证。
也就是说,就算没有其它指控,光这一条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把杨某按死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上~
可是,法院却判了不予支持,为什么?
因为“某进食品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必须与杨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于是我纳闷了,如果用人单位连这么简单直接的、一击致命的证据都提供不了,这,说明什么?
二是关于性骚扰的问题
从常理来看,职场性骚扰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跟普通的劳动案子没有太大关联。
但由于双方在2023年7月29日续签《劳动合同》时增加了条款:性骚扰其同事或者客户,给同事或者客户造成心理负担和阴影、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也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这条也成了开除杨某的缘由之一。
从案件中可以知道,杨昆多次下班给女同事发送暧昧信息,以至于家属都跑到公司闹事。
事情搞得沸沸扬扬,一地鸡毛,按理说遍地的证据没有一万也有八千,可法院仍然认为杨某没有明显的性骚扰言论或行为,只能视为不恰当的行为。
可见用人单位又提供不出任何真实而有价值的证据。
这,又说明了什么?
……
所以,我真不知道是法院出了问题,还是这条新闻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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