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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蔬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乳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糖、饼干、糕点、罐头等19大类食品共计285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275批次、不合格10批次。
1.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村村宁城西路李俊龙牛肉汤店经营销售的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25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00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在使用后所产生铝残留数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粉丝粉条(干样品)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200mg/kg。本次抽检的粉丝中检测出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加工生产企业或个人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有关专家表示,铝不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
2.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育英路诸暨新农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姜亚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31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之江壹号农贸市场玖魏水产店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4.53×10³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4.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集贸市场玉明水产品店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329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5.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天大道舟山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鳊鱼(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505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
6.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洪殿农贸市场滨江孟庆敏水产店经营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实测值:668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本次抽检的黄鳝、鳊鱼中检测出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7.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菜场金岛菜场李明经营销售的长豇豆,灭蝇胺(实测值:1.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
8.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二新农贸市场温州侨欣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绿长豆(长豇豆),灭蝇胺(实测值:1.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灭蝇胺,又名环丙氨嗪,为一种新型高效、低毒、含氮杂环类杀虫剂,是目前防治双翅目昆虫病虫害效果较好的生态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灭蝇胺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本次抽检的长豇豆、绿长豆中检测出灭蝇胺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生鲜蔬菜食品中少量灭蝇胺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灭蝇胺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9.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上蒋村焱良水果商行经营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实测值:0.1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噻虫嗪(实测值:0.1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10.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舟山三农农产品批发市场韩氏水果店经营销售的香蕉,噻虫嗪(实测值:0.03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噻虫嗪,均属于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广泛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香蕉中噻虫胺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香蕉中噻虫嗪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本次抽检的两批次香蕉中检测出噻虫胺、噻虫嗪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噻虫胺、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令各市、县(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及浙江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及时控制风险,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相关防控措施与核查处置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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