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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当地街道办向浙江宁波A县某村民赵先生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自己的房屋未经确认就稀里糊涂被认定为违建”,赵先生小鹏至今觉得这样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多少有点不可思议。
最终,该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和席炎飞两位律师的保驾护航之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件事实:赵先生在浙江宁波A县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并在该土地上建有自住房。2022年6月,县政府作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公告》),将赵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未与赵先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也未搬离。
同年8月,街道办向赵先生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他隐隐感觉事情不简单。怎么县政府刚出台《征收公告》,自己就收到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这时机未免过于巧合?赵先生非常担心自己的房屋“出事”,而影响他得到应有的征迁补偿,当即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席炎飞两位律师办理此案。
律师办案思路:在杨念平、席炎飞两位律师的指导下,赵先生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同年12月,浙江宁波市A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某街道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该复议决定表面上撤销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是又给了街道办自由发挥的空间——“重新作出决定”。果不其然,在收到复议决定不久,街道办以该复议决定为依据,又针对赵先生的房屋作出了第二份《责令改正通知》,令其限期拆除。那么,从实际效果来看,赵先生的房屋还是面临被拆风险。
在杨念平和席炎飞两位律师在仔细梳理案情经过后一致认为:县政府复议决定中要求街道办“重新作出决定”,无事实依据,且已超出了赵先生的复议请求范围。此外,复议决定对涉案涉房屋并没有实质性判断,而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均是以赵先生房屋属违章建筑为前提而做出的。
这很显然,在房屋合法性未予以判定的情况下,县政府不宜责令街道办重新作出决定。在两位资深律师分析指导下,赵先生以县政府为被告,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街道办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判决书:

街道办辩称:
《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对房屋认定的事实清楚,赵先生实施了“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2010年,赵先生提出建房申请,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之后,其未再补办申请。
2022年7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赵先生的房屋是违建,且不能补办许可证,所以该房屋确实为违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处罚权交由镇政府、街道办行使。
因此,街道办拥有作出通知的权利。
诉讼结果:宁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当中街道办执法动机不当,且无必要性。首先,对于规划执法而言,其合法的执法目的无疑是恢复被破坏的规划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而赵先生涉案房屋建于2010年,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赵先生并未接到任何形式的违法通知;却在涉案征收项目启动后,且在未与征收方就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街道办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其目的明显是为了服务于征地拆迁工作,背离了基本的执法目的。
其次,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无论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一般均应在拆迁程序中加以明示,无需另行开启违法建筑处置或排危等法律程序。否则,对被拆迁人而言影响公平;对政府部门而言则造成财政、资源浪费。
因此,宁波市中院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无误。
律师温馨提醒宁波市中院将执法动机、执法目的以及执法必要性作为本案审理核心,从根本上否定了街道办《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正当性,对被拆迁人具有启发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县政府的行政行为:
一是要符合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
二是要符合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即作出行政决定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而本案中街道办作出的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显然是为了加速征迁工作进度,所采用的威逼手段,是不合理、不合法,违背了上述原则。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虽成为各级政府官员的夙愿,但理想总跟不上现实。一些地方部门在执法监管中,为实现自己的执法目的而将百姓的利益而不顾,这无疑是违背了“执法为民”的初心使命。执法机关应时刻牢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合法合理正当用权。
当被征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站起来说话,积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乘风
法律这把刀,必须掌握在党的手里。阻碍发展的一切障碍,一刀斩了。
随缘
这种情况赢官司少之又少,也没有几个法官敢这样判。
克虏伯大帝
现在的法规,只为薅羊毛
用户83xxx51
想拆不管是否合法,不想拆一个流程好几年。
六月岭
为判决[点赞]
好象是个当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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