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不合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不认可

智勇评社会 2023-04-23 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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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人民法院将对作为证据的《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通常情况下,征收决定将作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根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9项“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的规定,若征收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案件情况:

委托人房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因轨道交通5号线起点调整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人部分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不合理,委托人暂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裁判要点一】:关于法院管辖的法律问题

委托人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向武汉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作出(2022)鄂行辖524号《行政裁定书》,认为为充分利用全省法院行政审判资源,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异地审理,本案可以指定管辖。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本案由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裁判要点二】: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适格主体

诉讼过程中,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答辩称:委托人不是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不存在利害关系,委托人房屋不在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应依法驳回委托人的起诉。主要理由:委托人部分房屋所在士地虽位于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但该部分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为村集体土地,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征收的对象为国有土地上房屋,而委托人房屋非国有土地上房屋,故委托人房屋不在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委托人并不是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也不是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

【裁判要点三】: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证据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要意见认为:2022年7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经审查,委托人在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红线范围内确有部分房屋,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在答辩中也认可该事实。委托人的房屋无论属于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处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红线范围内,都面临征收补偿问题,因此委托人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存在利害关系,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主张委托人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没有利害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涉案房屋在本案审理中未提交证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的证据,因此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本案中,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对应的轨道交通 5 号线起点调整工程项目属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故被诉征收决定应被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

律师结语:

姜卫星律师提醒,与民事诉讼案件相比,行政诉讼类案件行政机关在举证时具有证据优势,但同时也负有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因此,在遇到涉及房屋征收时,请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维权,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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