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运用错误,不及时、不公平!法院:撤销

智勇评社会 2023-04-22 1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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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面临拆迁,一边是一辈子的家,另一边是来自拆迁方的压力,生活总是逼得我们无可奈何,最后却只能按部就班。作为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难道就没有办法为自己争取到公平了吗?我们该何去何从?

案件事实:

陈先生是G省M县L村的村民。2002年2月,G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出粤国132号《关于M县200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L村在内的集体农用地。2002年12月M县人民政府发布了4号《征用土地公告》,依法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该公告确定被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等各项补偿费标准按M府〔2000〕6号《M县城镇规划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之后仿佛没有任何事情发生过一样,迟迟看不到征收部门的后续行动。

直到2011年8月,征地实施单位M县程江镇人民政府才组织相关部门、村委会对陈先生被征土地及青苗、附着物进行清点、丈量、登记、造册。又到2022年6月L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说明,按照M府〔2000〕6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证实陈先生被征土地的补偿款已汇入L村委会账户。

陈先生对补偿标准有很大异议,已经2022年却仍然按照2000年的政策文件来确定补偿标准吗?遂其未交付土地和领取上述补偿款。后于同年收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

律师办案思路:

律师分析后认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存在多处违法,遂提起诉讼。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7号《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本案中,征收部门在2002年到2011年数十年间均未依法实施征收,征收批准文件早已失效。

第二,更重要也是很多被征收人最关注的补偿标准的问题。本案中,G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时间是2002年,M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时间也在2002年,但M县国土局一直未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至2011年才丈量、登记陈先生在的被征收土地,直至2017年才将陈先生的征收补偿款划入其所在的村委会,但该补偿仍按照2000年的征地补偿标准。因此,征地补偿标准明显低于G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陈先生得到的征地补偿不及时、不公平,在此情况下陈先生拒绝交出被征土地具有正当理由。

诉讼过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征地公告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由于M县政府2017年对陈先生的征地补偿仍按照2000年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且延迟补偿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明显上涨。因此,M县区政府对陈先生的补偿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不公平情形。

诉讼结果:

据此,法院判令撤销被诉《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对促进政府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久拖不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在明律师贴心提示:

拆迁本来是皆大欢喜的事,但是由于利益的牵扯方太多,不公平的拆迁比比皆是,被拆迁户在与对方讲理与沟通的过程中往往也是身心俱疲。广大被征收人如果确定自家被纳入了征收范围相关部门却因为各种因素迟迟没有行动,我们也可以积极主动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利益,要求相关部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避免补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财产损失。

面对不公拆迁,从力量上或许我们根本就不是对方的对手,唯有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为自己争取最大权益,才是最安全也是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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