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自家房屋被强拆,房主未明且违建?法院:确认违法

智勇评社会 2023-04-17 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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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并非被拆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享有该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庭审现场,广西北海市A村村民闫某在听到对方说出上面这番话时气不打一处来。

自从2019年北海市某项目开发把自家房屋纳入征收范围,闫某就感觉全家人的生活掉入了深渊,先是自己的房子在没签协议没收到补偿的情况下莫名其妙被强拆,相关单位还不承认强拆事实,房主闫某的愤懑和急切可想而知。

所幸的是,最终该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甜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案件事实:

闫某的房屋位于广西北海市A村,该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性质。2019年,因北海市某项目开发,闫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8月1日,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闫某的房屋实施强拆。经查,区政府在没有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对其作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拆该房,给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闫某果断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甜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办案思路:

李甜律师在接受委托并仔细研究后认为:该强拆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已经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诉讼过程:

区政府辩称:闫某主张自己于2015年3月18日与别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为闫某以10万元的价格购得涉案房屋,但闫某与别人签订的上述合同因闫某并非宅基地法定使用权人而无效,且上述房屋没有办理任何规划报建手续,系违建,依法应予拆除。

同时,没有证据表明涉案房屋属于闫某,区政府无法定义与其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区政府对涉案土地实施清理,对案涉房屋拆除,属于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应当驳回闫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北海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闫某系本案的行政强拆的相对人,依法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区政府在推进项目过程中,发现闫某的房屋属于违建,其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房屋系合法建筑的证据,但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占地或违建,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本案中,没有相关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作出过“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或“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区政府直接以违建予以拆除,已经超越法定职权。遂北海市中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房屋属于违法行为。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行政强制拆除有其严格的法律规定,老百姓们记住一句话:如果行政机关要强拆我们的房子,必须先说,再等,最后拆。具体解释如下:

行政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作出,普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

首先,行政机关应先向当事人发布限期拆除通知书;其次,待复议、诉讼法定期间届满后,当事人毫无作为时,应当再履行催告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才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对于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应当由有权机关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在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后,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房屋未经法定程序直接事实强拆行为明显是违法行为。所以,老百姓在被拆迁时,按照上述步骤逐一排除,合法违法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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