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已婚男子在外打工时与女工友发展为不正当关系,后男子想让女工友一起搬出去住

何生贵 2023-04-27 15:50:58

“白嫖?”广东广州,已婚男子在外打工时与女工友发展为不正当关系,后男子想让女工友一起搬出去住,遭拒后承诺1年给女工友10万元,女工友遂答应,万万没想到,1年后男子却耍赖不给了,女工友怒不可遏,先是跑到男子家中大闹,未果的情况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

49岁已婚男子秦某在一工厂当车间主任,后与20多岁的女工友刘某发展为不正当恋爱关系。期间,秦某觉得外出开房不仅不方便而且费用比较高,便提议让刘某和自己一起外出租房共同生活。

起初刘某想到外出居住还要伺候秦某洗衣、做饭,便拒绝了秦某的请求,后见秦某承诺1年给其10万元,便答应了秦某。不过刘某为了防止秦某翻脸不认人,留了个心眼,特地让秦某给自己出具了一份字据,字据上明确注明,这10万元系给其照顾刘某的劳务费。刘某的担心,还真不是多余的。两人同居1年后,刘某要求秦某兑现承诺时,秦某果真耍起了赖,以各种理由推脱。刘某多次讨要未果后,觉得上当受骗,于是跑到秦某家中吵闹,结果又和秦某妻子等人发生了肢体冲突,被拘留了5日。出来后的刘某越想越生气,于是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刘某也知道《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于是当庭提交了秦某当时亲笔书写并捺有手指印的字据一份,还提供了二人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秦某确实亲口承认过要给刘某10万的劳务费。而面对秦某的控诉,秦某则辩称,他和刘某之间系婚外情,《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他认为,自己和刘某之间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证据确实是自己签的不假,但是因为违法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约定。法院怎么判?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如果是双方自愿签署、内容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有效。具体到本案,秦某向刘某出具的承诺书,系秦某自愿做出,同时从内容上看是秦某雇佣刘某照顾日常生活起居而支付的劳务费用,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有效。其次,《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说秦某与刘某之间确实存在不正当关系,秦某单纯地向刘某赠与财物,这种情况下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还侵害到其妻子共同财产处分权,即便秦某以“劳务费”的名义向刘某出具了承诺,也属于无效的。但是本案不同,刘某确实照顾了秦某的生活起居,而且,秦某与刘某之间虽然存在不正当的关系,但是两人之间并非法定夫妻关系,刘某也没有义务为秦某洗衣、做饭并照顾秦某的生活饮食起居。故此法院审理本案后,支持了刘某的诉请。据悉事后秦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一审判决,故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最后,秦某最终还是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代价!等待他的不仅是赔偿还有可能是家庭纷争。而这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一定要洁身自好!否则只能是害人害己!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3 阅读:2522
评论列表
  • 2023-05-01 16:32

    聪明的刘某,秦某该,,,,

  • 2023-05-02 13:07

    我以为他们之间是有爱情的,最后结果也只不过是一场交易[得瑟]

  • 2023-05-02 17:59

    好一招空手套羊!找个机会把男的干掉就好

  • 2023-05-02 17:12

    工头啊!

何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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