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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有当义务人主动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权利人才会丧失胜诉权。而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超过诉讼期限的,能否同样适用这样的规则呢?
田某的裁定书上写道:“据此,应当视为原告自2020年2月21日起即应当知道被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其于2021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期限,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样的裁定行文,是否可以撤销?继续审理案件?必须可以。
在收到上述裁定书后,田某契而不舍,当即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和张天雨律师代理案件。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2020年2月21日,吉林省A区政府在履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主张公示了《房屋征收决定》。同年5月,田某参与协商选定房地产咨询评估公司;2020年8月26日,将该《房屋征收决定》在长春日报进行公告。田某诉称:并未见到相关部门将《房屋征收决定》在涉案区域内进行张贴,而是通过登报的形式才知晓该《房屋征收决定》的存在。遂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调查得知,区政府于2020年2月21日在征收区域内张贴公告并公示《房屋征收决定》,该内容应当证实田某于2月21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区政府的征收决定。田某的起诉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该日期早已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田某的起诉。
律师办理思路:两位律师认为:区政府提供的张贴公告照片并不能显示出张贴时间、地点和内容,不能认定其在征收区域内进行持续性张贴,其起算《房屋征收决定》的期限应当从该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于是将案件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区政府辩称:原审答辩人已经提交了照片、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应当认定田某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对于一审法院裁定应当予以维持。
诉讼结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田某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区政府提交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照片中无法清晰显示张贴的时间以及内容,同时其提供的案涉项目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中虽然有田某的签字,但是不能证明田某知道案涉征收决定的内容。根据现有的证据,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期限,认定田某于2020年8月26日起知道《房屋征收决定》,所以其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故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市中院继续审理该案件。判决书展示
判决书展示

从本案中不难发现我国两审制度的优越性,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田某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侵害。接下来小编简要介绍一下我国的两审制度。
直白点来看,两审制度即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成为终局。这是为了避免过度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又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不知道该制度的读者在一审时没有获得理想的结果,不要气馁,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把握二审机会逆风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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