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湖州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 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期限自11月29日起至12月10日止。此次房票安置政策实用范围为长兴中心城区雉城街道、龙山街道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征收项目。本实施办法试行时间暂定为3年。房票实名持有,在有效期内仅可更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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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拓宽我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安置进度,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中心城区雉城街道、龙山街道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二、房票有关定义
(一)房票金额
房票安置是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是以被征收人自愿为原则,从我县新建商品房房源库(入库房源)中选择房源,以所持房票为购房凭证,自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由雉城街道、龙山街道(以下简称“房票核发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对被征收房屋补偿资金核算后,出具给被征收人的用于在规定时间、区域内用于购置新建商品房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由县建设局统一制定,房票面值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房票补贴计算基数)及房票补贴构成。征收货币补偿中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外的其他相关费用另行以货币形式支付。
本实施办法所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为合法建筑的评估价值,不含汽车库(位)、自行车库、室内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附属物等的评估价值。
(二)入库房源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愿参与为原则,通过意愿征集、综合评估、平等协商等流程,签订协议后,纳入经县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局)确认建立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库,并对房源楼盘位置、销售备案均价、房源户型、交房日期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纳入房源库中的新建商品房应是现房或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三、房票补贴政策
(一)房票安置补贴标准
1.住宅房屋。房票持有人自房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予以补贴,第13-24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予以补贴。
2.非住宅房屋。除工业房屋外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予以补贴。工业房屋暂不享受房票补贴。
(二)税收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的,税收优惠按照本县现行针对货币补偿的有关政策予以执行。非被征收人的房票受让人(含房票继承人)不能享受征收补偿安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本款所述房票继承人是指继承已开具房票的继承人。四、房票使用
(一)房票核发
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在使用期限内不得抵押、质押。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选择房票安置方式、房票补贴计算基数等内容,由房票核发单位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核发房票。
房屋产权共有(含继承权共有,不含夫妻共有)情况下,根据明确份额的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法院文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可按份额申领多张房票(同时以明确份额的权证为准),也可申领一张房票。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超过(含)200万元的,被征收人可申领多张房票补贴计算基数不少于100万元的房票。
(二)有效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协议生效后至公告的房屋搬迁截止日之后三个月内申领房票,房票有效期限自开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24个月,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购房。
(三)房票购房
房票持有人购买入库房源时,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票面值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房票补贴计算基数)和房票补贴应同比例使用。房票原则上应遵守完全使用原则,房票面值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应优先使用房票面值;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应自行支付房款差额,也可按照商品房贷款相关政策办理业务。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房屋不限制套数、面积和用途(单独仅购买车库、车位或其他附属房屋除外)。
(四)房票更名
房票实名持有,在有效期内仅可更名一次。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亡故的,相关继承人凭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司法调解书、法院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办理房票继承更名手续,继承房票不计更名次数。
更名后原有效期不变。
(五)房票挂失
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票核发单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六)房票结算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收取的房票、网签备案合同、销售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县房票结算中心进行申报,由房票结算中心进行审核、结算支付。具体结算方式另行明确。
房票金额未使用完的,在房地产公司和房票使用人共同确认后前往房票结算中心审核,由县房票结算中心根据确认的余额向房票持有人发放结余房票,有效期不变,结余房票不得更名。
房票持有人购房后退房的,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票归还,或者全部已结算款项足额退回指定账户后,再予以办理网签合同撤销等手续。退房后向原房票持有人重新发放房票,有效期不变;如超过房票有效期的,扣除相应房票补贴后以货币退还。
房票结算后,房票结算中心应在6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结算金额拨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
(七)房票兑换
房票持有人确因特殊情况使用房票购房后房票金额未使用完毕的,可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兑换货币,金额按照房票购房后结算的余款扣除相应比例的房票补贴计算。
房票持有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到期后可以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兑换货币,但不再享受房票补贴。
房票结算中心自收到兑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换,并收回房票。
(八)房票资金管理
房票安置资金应实行闭环管理,应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房票核发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销)售资金监管。六、责任追究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禁与被征收人合谋非法套现房票,否则将依法追究双方相应法律责任。
(二)房票核发单位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七、其他事项本实施办法试行时间暂定为3年,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特殊情形的,另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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