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三明#
福建省大田县政某贸易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 金额423.14万元,税额71.43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44.53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对于已经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相应的税款,没有补缴的,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那么,为什么税额是71.43万元,却追缴税款144.53万元呢?
这是因为除了增值税以外,还需要追缴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如果将金额列入成本、费用的,还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对于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但是,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计人民币1397013.70元,数额巨大(应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洪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退出全部犯罪所得,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清流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明知三明A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6965217.07元,已被认证抵扣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26093.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徐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共同犯罪;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轻,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徐某某自动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徐某某在本案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本案犯罪情节、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身体状况等因素,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1.案例三: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南平A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56.43981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单位福建南平A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补缴全部税款、附加费及滞纳金,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福建南平A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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