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逃避追缴欠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逃避追缴欠税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款及税收征管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达一万元的行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存在欠税的事实;二是在欠税的前提下,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三是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四是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达到一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表现为下列情形之一:(1)放弃到期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4)隐匿财产的;(5)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6)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对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有了初步了解后,本文将对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辩护方向进行梳理,意在形成辩护的整体框架。以下辩护要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同的辩护要点欢迎交流探讨,对于具体的辩护要点可参见其后的专题文章。
第一部分 无罪辩护方向
1.未达到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不符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要件
3.不存在欠税的事实
4.没有实施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
5.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没有造成税款无法追缴的后果
6.税务机关没有采取追缴税款的相应措施
7.转移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日常经营
8.将财产用于履行债务
9.转让财产的行为早于欠税的产生时间
10.没有逃避追缴欠税的主观故意
11.不是公司涉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2.有足够的财产可供税务机关扣缴
13.是逃税不是欠税,但未达到逃税罪的入罪标准
第二部分 罪轻辩护方向
14.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未达10万元以上
15.是逃税不是欠税,但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或未达应纳税额30%以上
16.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