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8-20 15:31:44
南宁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

202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南宁市有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广西南宁酷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4份,票面额累计2937.1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广西匿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32份,票面额累计2140.5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500份以上且金额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上述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25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周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破坏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价税合计2087.63万元)。公诉机关指周某犯虚开发票罪成立。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周某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参考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林某甲、林某乙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违反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在没有真实购销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金额达人民币251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是犯罪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林某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1.案例三:木某某、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3.2.审理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陈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陈某某虚开金额9142365.2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某某、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木某某、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木某某、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木某某实际控制的15家电动车经营部套取的发票仅有部分给陈开清使用、陈某某所开发票均有实物交易且与实物价格对等、均已按照国家标准纳税申报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观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已补缴相应税款,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虚开发票罪律师#

#南宁虚开发票罪律师#

1 阅读:1648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简介:何观舒律师和您聊聊税收与犯罪的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