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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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南宁市有3家贸易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贸易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广西韬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金额480.31万元,税额62.44万元;二、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80.96万元,税额62.5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66.90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广西南宁市啼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10.86万元,税额27.4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9.33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广西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134.01万元,税额17.42万元;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133.80万元,税额17.3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8.64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有关规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除外,还需要补缴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对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还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3家贸易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入罪标准,其责任人员将要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积极补缴税款,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
1.1.案例一: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郝某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出具给桂林B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999179.49元、税额169860.5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经营事务管理未予监督管理,但考虑到其在公司的具体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较轻,对经营活动参与程度不深,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南宁A软件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向某某与他人商定,让他人开具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94971.7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向某某是初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如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而对于虚开数额较大,即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何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其实际经营管理广西贺州A节能燃料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822499.95元),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被告人何某系自首,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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