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是一家制造企业,生产某产品,最终我们公司生产部某检验员因工作不认真,导致大量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我们长期合作的某大客户因最近质量问题不再和我们合作,我们预判至少每年会近百万损失,我们公司可以要求检验员赔偿?以及我们公司是否因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理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一,员工过错导致贵司经济损失,如有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前提下,贵司有权利要求员工赔偿损失,且有权从每月应付工资中扣除,但扣除标准不得超过应发工资的20%,且扣除损失以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客户不与贵司合作,可能是“多因一果”的情况,如贵司不能充分证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不能证明员工存在主要责任,即便公司主张损失赔偿也很难被支持,此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应该承担的“经营风险”。
第二,如贵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作出辞退,贵司要举证证明员工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的事实;员工过错已给贵司造成重大损害(损失标准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标准),且损失实际发生;员工过失或营私舞弊行为与贵司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贵司不能同时举证员工符合上述条件,贵司依据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将构成违法解除的风险。
第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政策依据:《关于<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员工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配合,而某一员工存在工作失误,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员工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或损失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此理由做出辞退则很难被支持。用人单位可通过调查笔录或检讨书等证明员工“严重失职”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结果。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