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胶综法罚决字〔2024〕第01031号:2024 年 11 月 04 日,我局接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关于中青德宇(青岛)商贸有限公司研磨砂轮生产制造项 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情况的函,内容为:中青德宇(青岛) 商贸有限公司申报的研磨砂轮生产制造项目位于胶州市胶 西街道办事处朱诸路北侧、灯塔路西侧,现场存在 4 处未批 先建建筑。依据该片区城市控规要求判断,其中,车间现状 建设位置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 影响的情形。配电室、平房(两处)现状建设位置不符合规 划条件要求,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
2024 年 11 月 06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该 处对其院内建筑物的建设手续进行查验。该公司负责人黄美 玲到场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黄美玲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黄美玲未提出回避申请,并配 合调查。在当事人黄美玲的配合下,依法对该处院内建筑物 的建设审批手续进行执法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中青德宇(青岛)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零壹佰肆拾肆元柒角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