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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饮料,酒类,乳制品,罐头,糕点,速冻食品等8大类食品共计325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320批次,不合格5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商镇桃园村商山红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永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经营销售的高山红传统红葡萄酒(750mL 11%vol/瓶),酒精度(实测值:12.8%vo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vol-12.0%vol);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其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葡萄酒》(GB/T 15037-2006)中规定,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体积分数)。本次抽检的高山红传统红葡萄酒中检测出酒精度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控制酒精度;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有偏差;更有可能是涉嫌制假。有关专家表示,酒类食品中关键指标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产品,对人体健康危害更大。
2.陕西省西安市阿苏农园(陕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渼陂东路渼陂香榭阿苏农园饮用水经销处销售的饮用天然水(10L/桶),亚硝酸盐(以NO₂⁻计,实测值:0.012mg/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05mg/L);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亚硝酸盐(以NO2-计),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水中的亚硝酸盐可由硝酸盐转化而来,硝酸盐有天然来源和人为来源。水体被细菌污染后,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过程控制不当,也会导致水体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中亚硝酸盐(以NO2-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005mg/L。有关专家表示,若长期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人体中毒。
3.深圳市盛宝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杨屯镇苏鲁商贸城品上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名称:品上乐源旗舰店)上经营销售的植宴黄花菜(250克/罐),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5.4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g/kg);
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沙路泰和时代一楼榆林供销恒生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猕猴桃凉果,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562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35g/kg);
5.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麻头寨村四季鲜酱菜厂生产、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华宇社区世纪大道陈杨再就业市场豆锦香豆制品店经营销售的海莉白玉蒜(计量销售 盐水渍菜),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342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1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蔬菜干制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g/kg、凉果类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5g/kg、酱腌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g/kg。本次抽检的植宴黄花菜、猕猴桃凉果、海莉白玉蒜中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而超限量使用二氧化硫,也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还可能是由于使用硫磺熏蒸漂白这种传统工艺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造成。有关专家表示,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造成健康危害,但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令本辖区内榆林、咸阳、西安、商洛等市、县(区)监管部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及陕西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处置,责令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销毁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积极进行生产及种、养溯源,并及时将相关防控措施与核查处置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其他省市地区的问题食品已移交外省处置。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开展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