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追偿权纠纷中协议管辖条款对债权受让人的效力分析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5-02-28 13:04:46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63号

01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任某某起诉称,2018年10月11日,南宁某幼儿园与吴某、张某某、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满某网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由南宁某幼儿园通过上海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满某网”平台向吴某、张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南宁某幼儿园与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发生代偿事项,南宁某幼儿园需承担代偿资金占用费。同日,南宁某某幼儿园、周某某、卢某某分别与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为前述担保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反担保。2018年10月12日,南宁某幼儿园通过上海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满某网”平台借得人民币30万元。2019年9月12日,南宁某幼儿园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00119.47元,由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偿。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将债权及其附属全部权利转让至任某某。故诉请判令南宁某幼儿园、南宁某某幼儿园、周某某、卢某某偿还代偿借款本息300119.47元等。

02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委托保证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对债权受让人任某某产生约束力。

(一)协议管辖的法定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2021年修正),合同当事人可书面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本案中,担保公司与债务人在《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管辖,该条款符合法定要件,属有效约定。

(二)债权转让对管辖条款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任某某受让债权时,担保公司未主张其不知晓管辖条款,亦无证据表明转让协议中存在排除管辖条款的特别约定。因此,原管辖协议对任某某具有约束力。

03裁判逻辑与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可归纳为以下层次:

定性争议性质:本案属于追偿权纠纷,本质为合同债权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关系争议。

审查管辖协议有效性:原《委托保证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规定,合法有效。

判断管辖条款对受让人的约束力:基于司法解释第33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受原管辖协议约束。

纠正移送错误: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以“被告住所地”为由移送案件,忽略了协议管辖的优先效力,应予纠正。

法理延伸: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具有“从属性”,即依附于主合同权利义务。债权转让时,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受让人应概括承受原合同中的程序性权利与义务。

04案例启示与实务建议

(一)对债权受让人的警示

审慎审查原合同条款: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需全面核查原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避免因疏忽导致诉讼管辖被动。

通过约定排除风险:若希望排除原管辖条款,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并取得原合同相对人同意。

(二)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应优先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维护合同自由原则。

严格审查例外情形:对于受让人主张“不知情”或“另有约定”的,需举证证明,防止滥用管辖异议拖延诉讼。

(三)立法与解释的完善方向

现有规则未明确“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的证明标准。未来可通过司法解释细化举证责任分配,例如要求受让人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在受让时未获告知。

05律师代理要点

(一)针对管辖协议效力的抗辩

· 主张管辖条款无效

违反“实际联系地点”要求:若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地(如杭州市西湖区)与争议无实际联系(如合同签订地仅为形式),可主张管辖条款无效。需举证证明合同签订地系虚构或与交易无关。

违反级别或专属管辖:若案件涉及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纠纷),或标的金额超出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可主张协议管辖条款因违法而无效。

· 质疑管辖条款的独立性

若原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说明(如字体加粗、单独签署),可援引《民法典》第496条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二)针对受让人知情权的抗辩

· 证明受让人对管辖条款不知情

证据收集:提供债权转让协议、交易沟通记录等,证明转让时未披露原合同管辖条款。例如,转让协议未提及管辖条款,或担保公司未向任某某提供完整合同文本。

行业惯例:若同类交易中管辖条款通常不随债权转让,可主张受让人无义务主动审查原合同。

· 主张转让协议存在特别约定

若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合同管辖条款不约束受让人”,且能证明原合同相对人(债务人)同意该约定,可排除原管辖条款的适用。需注意:需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或行为默示(如未提出异议)。

(三)程序性抗辩策略

· 提起管辖权异议

在案件移送阶段,及时向法院提交异议,引用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即原管辖条款原则上有效),同时结合个案差异(如受让人知情权瑕疵)说明例外情形。

反向利用先例:若原管辖法院与本案无关(如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与债务履行无实际联系),可主张原条款因缺乏“实际联系”而无效。

· 利用反担保合同条款

若反担保合同(如《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中存在不同管辖条款,可主张反担保人与主债务人的责任相互独立,应分别适用管辖规则,从而拆分案件管辖。

(四)实体抗辩补充

· 质疑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南宁某幼儿园等),可援引《民法典》第546条主张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进而否定受让人(任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

· 抗辩代偿行为的瑕疵

若担保公司代偿金额超出合同约定(如利息计算错误),可主张代偿行为无效,受让人无权主张追偿。需核查《委托保证合同》中代偿条件与金额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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