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哥说法:
好多案件不能一个法官审理的,名存实亡合议庭。
根据本律师的理解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好多案件都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民事诉讼法第 42 条规定六类案件不能实行独任审理。
1. 第一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 第二是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案件。
3. 第三是群众广泛关注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 第四属于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
5. 第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6. 第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我跟大家讨论一个问题,比如一个保险公司的潜规则保险欺诈案件,应不应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律师理解,这种案件实际上涉及到了一个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涉及到了一个其他社会影响较较大的案件。他一判了以后,比如检察院里保险公司的潜规则成立,实际上影响了整个社会利益,影响了对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判不成立却纠正了社会风气。本律师认为这种案件显然就应该是由合议庭来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但是法律规定的很灵活,纯粹靠法院里自己来掌握。当我们认为案件不适应独任审理的时候,就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2 条的规定,申请说这个案件不适应独任审理,应该组织合议庭的审理。当然有的时候,法院组成合议庭都是两个人民陪审员加一个法官。根据本律师的理解,实际上跟独任审理也没有两样,就是独任审理而已。
法官:不是你碰到的,为什么你去扶?[笑着哭]
作者真的是律师?你这语言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实在令我费神!!!单看你的标题,名存实亡合议庭,法官无法独揽大权!就这标题本身就矛盾!合议庭的本质就是不能某人独揽大权,既然法官都无法独揽了,那怎么叫名存实亡???再看你文中所述,你想表达就是希望不能由一个人独审。这个判断权确实在法院,也就是立案后,由当事法院来判断是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问题是这跟合议庭存亡与否没任何一毛钱的关系。如果你想表达因为独审所以合议庭死亡了,那么我想请问下,你是律师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