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2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的“迷雾中的真相”节目,引发了不少公众关注,如:主持人提到交通肇事逃逸通常承担全部责任,而本案为何承担主要责任。离开因果关系谈责任不符合逻辑,逃逸人为何承担主要责任,还需从迷雾中寻找真相。
今日说法重述·迷雾中的真相
一、“迷雾中的真相”概说2024年1月9日清晨,蒋先生驾驶面包车在207省道行驶;行驶到南充市顺庆区大坪山路段时,蒋先生的面包车突然颠簸了一下。紧急刹车,蒋先生发现面包车后方不远处的车道内侧躺着一名老人;意识到碾轧了老人,蒋先生急忙报警,时间是7时15分。
南充市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死者陈老太已失去了生命体征。经勘验,警方也排除了蒋先生面包车撞击过老人;陈老太死亡的原因系交通肇事逃逸所致,警方据此决定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7:17分,行为人董某驾驶皮卡车行驶至大坪山路段超车时,车辆碾轧了已倒在车道内的陈老太;董某尽管不承认碾轧事实,并有冲洗车辆的合理理由,警方仍在皮卡车底盘找到了陈老太的血迹。
7:07分,行为人蒋某英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大坪山路段时,摩托车碰撞了陈老太;蒋某英尽管承认剐蹭事实,但不承认老人摔倒,公交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可能也能证明。
警方最终作出道路事故责任认定:摩托车驾驶人蒋某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皮卡驾驶人董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面包车驾驶人蒋先生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死者陈老太也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目前事故赔偿事项还在调解中,有人可能提出与主持人相同的疑问,摩托车发生剐蹭事故后,蒋某英逃逸为何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逃逸承担全责的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二款同时也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前述两款规定,逃逸承担全责的全部法律根据。
主持人认为蒋某英驾驶摩托车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今日说法》也有案例佐证,如:8月17日播出的“消失在路边”节目,被害人酒驾驾驶机动车逆行死亡,驾驶人逃逸担全责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8万元。
有人可能要问,原来事故处理是怎样规定的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据此,事故责任的认定不能脱离因果关系。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果关系的中断,或者被切断,由当事人的不作为,或者作为造成;在本文看来,本条规定也符合因果关系的逻辑。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归责原则显然不符合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少学者据此认为,本条规定系行政归责责任;根据《立法法》,甚至《宪法》的规定,民事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予以规定。据此,逃逸承担全责的性质为行政责任,司法机关不能据此来认定刑事,或者民事责任。
逃逸承担全责的性质
“迷雾中的真相”中的蒋某英承认了剐蹭事实,但不承认老人摔倒。有人可能要问,其逃避是否承担责任?在本文看来,行人在多数情形下无责,或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并不意味着驾驶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行人无责,驾驶人不一定承担刑责从公交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提供的视频资料,多数人能看出,发生剐蹭事故前,陈老太有向中间行走的可能性;结合蒋某英的供述,或者陈述老太可能有违章行为。但在本文看来,陈老太的即使有违章行为,蒋某英仍需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据此,陈老太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摩托车驾驶人蒋某英应承担责任的全部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在没有人行横道线通过时,行人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陈老太并没有直行通过,或者突然加速,摩托车驾驶人蒋某英应承担责任的全部责任。
蒋某英的全部责任仅针对剐蹭事故。就“迷雾中的真相”而言,蒋某英和皮卡驾驶人董某事实上均存在逃逸;区别在于,董某不承认感觉到发生碾压的事实,且车辆经过冲洗。据此,两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较为合理。
有人可能要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究竟是什么含义?
在本文看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这里的过错,是指违反本法禁止性规定,如:闯红灯等,否则,无法解释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但由于保险人处于强势地位,多数行政、司法实践作了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除。
行人无责,驾驶人不一定承担刑责
有人可能还要问,南充警方为何坚持协调,或者调解,没有直接追究蒋某英的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刑事责任?
在本文看来,警方调取的公交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就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行政责任不可以替代刑事责任的认定;行人无责,驾驶人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迷雾中的真相播出的意义在于:逃逸的“迷雾”被拨开,行政、司法机关认定应寻找真相;此为“迷雾中的真相”“消失在路边”在同一节目播出的法治意义之所在。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