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1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的“盲区里的秘密”节目,引发了公众关注,如,被告人拒不交代黄金隐藏处后果怎样等。杨某为何供述黄金下落,还需从盲区中的“秘密”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盲区里的秘密
一、“盲区里的秘密”概说2022年10月2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周某的珠宝店5000克黄金首饰被盗、损失价值高达200余万元;警方倘若不能及时追回被盗黄金,周某一辈子心血毁于一旦。警方如何挽回被害人的损失,还需从盲区里的八分钟说起。
监控画面显示:凌晨时分,犯罪嫌疑人两次进入周某的珠宝店实施盗窃,并在柜台一处留下血迹;兰山警方据此锁定犯罪嫌疑人杨某。临沂市郯城县一家珠宝店监控也显示:杨某使用假名在该店变卖了一只金手镯、一只戒指;经核实,前述黄金首饰就是周某珠宝店被盗物品。
10月3日15点30分,兰山警方在临沂市罗庄区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好几件金银首饰。经突击审讯,杨某交代另一名同伙李某;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表示,他只是驾驶三轮车接应,并不知道黄金的下落,而杨某也不肯吐露黄金的藏匿地点。
调取的监控显示:10月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杨某曾在岗头村其妹妹、妹夫的废品收购出没,停留了20多分钟;兰山警方对收购站进行搜查,在办公室房顶的芦苇垫中起获了部分赃物。经统计,仍有3700多克黄金下落不明;再次提审,杨某却称盗窃的黄金在袋里漏掉了。
调取的公共监控显示:10月2日清晨,犯罪嫌疑人杨某驾驶的单排货车在206国道与化武路交汇处驶入一条监控盲区路段;消失8分钟后,杨某又从另一路口拐了出来。经排查,杨某的妹夫等人在此处还有一个收购站;兰山警方立即对收购站展开地毯式搜查,结果毫无发现。
再次提审犯罪嫌疑人杨某,其仍然坚持原来的供述,即:所盗黄金在路途中丢掉了。第二天一早,兰山警方的排爆队特警支持协助搜查,结果也一无所获;兰山警方又请求专业警犬队进行搜索,也还是没有发现。兰山警方用尽各种办法,其余的黄金仍然下落不明;解铃还须系铃人,10月9日,犯罪嫌疑人杨某交代,参与网络赌博欠了不少钱,他将盗窃的部分黄金用裤袜包裹后藏匿在打包机的油罐里。
黄金藏匿在打包机的油罐里
2023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有人可能要问,被告人杨某倘若拒不交代黄金下落,最终量刑是多少,对被告人李某又如何量刑?
二、97年《刑法》对涉财犯罪修订的变化1997年《刑法》分则对涉及财产规定的罪名有不少,如,侵犯财产类罪中有盗窃、诈骗等罪,还专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等;不仅如此,危害税收征管类罪也是涉财犯罪,如,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也是也能评价为盗窃,或者诈骗。从总体上分析,97年《刑法》对涉财犯罪的修订加重了法定刑,并普遍适用适罚金刑,如,《刑法》再次修订前,盗窃、诈骗配置了死刑等。
有人可能要问,79年与97年相比,哪部《刑法》更为科学合理呢?回答本回,还需选择一个罪名加以比较:
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是数额较大,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是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根据本条规定,三档法定刑均有罚金,且将“数额巨大”“特别巨大”与“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一同评价;《刑法》再次修订后,盗窃等犯罪的法定刑与79年《刑法》基本相同。
有人可能要问,79年《刑法》对盗窃等犯罪为何没有规定罚金刑?究其原因,本法规定的罚金刑,被害人等债权人无法请求法院要求犯罪分子返还;其立法目的,旨在保护被害人利益。
97年《刑法》第三十六条尽管规定了“赔偿经济损失和民事优先原则”,但由于犯罪分子不能同时承担两种法律责任,多数被害人的损失不能优先罚金执行,如,盗窃、诈骗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从此意义而言,79年《刑法》可能更为合理。
97年《刑法》对涉财犯罪修订的变化
有人可能还要问,79年《刑法》对盗窃等犯罪中的“数额”与“其他情形”为何分别规定?究其原因,97年前的司法实践,对涉财犯罪的数额是累计计算,如,诈骗他人财物,犯罪分子返还部分的,以最终的数额确定法定刑;第一百五十一条将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分子具有退赃等情形,司法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节量刑。
97年《刑法》“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等一并规定,多数司法实践,无论是否退赃,或者赃物是否找回,犯罪数额可能是主要的量刑根据。例如,被告人杨某倘若不交代黄金的下落,其量刑不会是无期徒刑;其供述所盗黄金遗失,被害人也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损失。就此意义而言,79年《刑法》可能更加合理。
有人可能要问,退赃等减少,或者挽回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与自首等相比,哪个情节更应当减轻处罚?
三、《刑法》中累计计算和黄金桥的适用《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概念,其中,“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多数司法人员考虑减轻、从轻犯罪情节主要集中在主、从犯,或者自首、立功等方面;从第十三条的广义解释分析,本处的犯罪情节主要是指社会危害性,如,在传统中国,涉财犯罪人自首并挽回损失的,司法机关不作犯罪处理。
有人可能要问,现行《刑法》是否有这类规定呢?成文法受到语言表述的局限性,不能在每个具体犯罪均规定“累计计算”等类似退赃的规定;立法技术采取的方法是,在更值得保护的罪名中加以规定,由司法人员在适用刑法时加以类推。例如,机动车牌照可以评价为国家机关公文,军车、警车牌照被评价为军警装备后,行为人伪造民用机动车牌照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在涉财犯罪中,国家财产的更值得保护,如,《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刑法》便在走私罪、贪污罪中规定了“累计计算”,并在逃税罪中还规定了“黄金桥”。据此,累计计算,应适用全部财产犯罪,黄金桥是否适用则还要进一步讨论。
例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这里的“未经处理”包括税务机关的处理,或者逃税人的自行处理;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可能也包括贪污人的自行处理。
《刑法》中累计计算和黄金桥的适用
有人可能要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黄金桥是否适用财产犯罪呢?即:“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文看来,税款更值得司法机关保护,犯罪分子全部退赃至少要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还可以适用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
就盲区里的“秘密”而言,被告人杨某盗窃黄金的目的可能是返还赌博债务,被告人李某倘若是债权人,司法机关不应将其认定为从犯;杨某倘若拒不交代3700克黄金下落,其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刑法》既然规定了累计计算和黄金桥,司法机关对涉财犯罪的量刑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损失情况。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一条 ……。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