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黔西南#
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黔西南州有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追缴税款、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3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册亨县盛某木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07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金额427.43万元,税额55.57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06.19万元,税额13.81万元;为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6份,票面额累计413.6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贵州省联某物流有限公司,在2020年09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85.60万元,税额7.70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444.67万元,税额40.02万元;其他税收违法,造成少缴税款0.64万元。以上造成少缴税款合计46.4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6.41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0.57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四川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在2020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197.59万元,税额25.69万元,造成少缴税款26.9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6.97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上述3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达到了入罪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经陈某某介绍,A建设公司册亨分公司向百色B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发票金额合计1769911.47元,税额230088.53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全部税款、罚金、滞纳金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徐某某介绍他人,向柘城县2家公司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9张,发票金额合计1810344.82元,税额合计289655.18元,价税合计21000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虚开税额为289655.1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从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数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3.1.案例三: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55208.04元,并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主动退缴了全部税款,缴纳了部分犯罪所得,可对被告单位A公司和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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