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的“被凿穿的墙洞”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嫌疑人破门而入咖啡店后却有“洞穿”金店的动机;上海司法机关为何以盗窃未遂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需从其“凿墙”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被凿穿的墙洞
一、“被凿穿的墙洞”概说2024年4月22日上午,小王与往常一样来到上海市奉贤区某咖啡店上班;就在进入隔壁杂物间的一刻,她发现整面墙被破坏掉了。联系主管和商场物业后,店内员工立即报警。
同时,与咖啡店隔壁金店的刘女士也正常上班;打开店门,她发现店内电路似乎出现了故障,监控录像停止了工作。联系物业后,刘女士马上报警。
经奉贤警方勘查:4月21日23时许,进入某咖啡店后,男性嫌疑人凿穿两店的隔板进入金店;两个小时后,嫌疑人未盗窃财物离开了咖啡店。同步开展的视频追踪显示,嫌疑人就消失在雨夜中。
经警方排查:案发前一周,金店电闸出了故障,商场电工赵师傅来过两次维修;案发凌晨,赵师傅就在金店附近,警方最终确认他是按单位要求维修电路。
刚从金店工作离职的保安陈某,其儿子小陈也有盗窃的前科,平日里也来过金店、咖啡馆。有证据显示,小陈在案发当时也在金店附近出现过,警方其不缺钱排除了其作案嫌疑。
2024年5月的一天上午,奉贤警方又接到报警,其辖区内某药店被盗,隔壁也是一家金店;两店间是实体墙,嫌疑人未凿穿墙体就放弃了,离开药店时拿走了几百元现金。
经警方视频追踪:离开药店后,嫌疑人为了躲避监控不断翻墙。不曾料,奉贤区监控有连续性;嫌疑人最终在某拆迁老旧小区进入一辆白色轿车,天亮才驾驶离开。
2024年7月,奉贤警方在江苏苏州将嫌疑人李某抓获。不承想,李某在上海从事拍摄工作多年,有稳定的收入;名下有高档轿车,李某辞职准备做老板。
2024年8月,奉贤检方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李某愿意认罪认罚,并接受了检方一年四个月的量刑建议。
有人可能要问,在排查过程中,奉贤警方为何将精力集中在金店工作,或者有盗窃前科的人员中?从侦查角度分析,以犯罪目的,或者动机确定犯罪嫌疑人。
二、盗窃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我国刑法理论分别定义了犯罪动机和目的,如:法考辅导用书将动机定义为,犯罪动机,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从现实生活分析,动机和目的并没有绝对的区分,如: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便是合法所有,或者占有对方的财物。倘若区分目的和动机可能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民法理论据此认为,当事人是否有的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表意人无欲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无效。”
刑法理论既然区分了目的和动机,有人可能要问,理论中的犯罪目的和动机究竟对应了什么?在本文看来,犯罪目的对应《刑法》分则的类罪名,如:盗窃的犯罪目的对应侵犯财产罪,即非法所有他人的财物;犯罪动机则有个性化,但多数情形“合而为一”,如:为他人与为自己盗窃,其目的仍是非法所有,动机却稍有差异,如:讨女友喜欢而实行盗窃,但没有本质区别。
刑法理论区分目的与动机的意义在于:司法人员可以依法认定“法定犯”。《刑法》规定的“法定犯”类罪名相对抽象,区分犯罪目的和动机有利于正确认定罪名。例如:合同诈骗的类罪名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罪目的对应的类罪名,但多数行为人并不能认识到其目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上述原理,合同诈骗罪中规定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实上是法律拟制的动机;而在自然犯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是挪用型犯罪。《刑法》之所以将诸如合同诈骗等法定犯拟制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原因是:非法占有其他经营主体的财产,被害一方可能无法交易,或者不能从事正常的民事活动。
承接上述原理,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倘若有非法所有为目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罪。将法定犯拟制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推而广之地适用道德犯,司法实践便民刑不分,如:不少借用被认定为盗窃,或者诈骗;从民事角度分析,所有和占有毕竟是两个独立的概念。
盗窃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以犯罪动机,或者目的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常用的方法,如:奉贤警方对金店离岗的职工的排查等。有人可能要问,嫌疑人李某的犯罪目的,或者动机又是什么呢?动机还另有一个作用,即定性。例如:《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也拟制了“以牟利为目的”的动机,以此定性不同的罪名。
三、嫌疑人李某的动机和定性
嫌疑人李某并没有前科劣迹,甚至还有稳定的工作;据侦查人员介绍,未辞职做老板前,李某月收入三四万元,少一点也有两万元。侦查人员说明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似乎成立,如:在咖啡店盗窃了小票机的纸盒、在药店盗窃了现金,但并没有诸如监控等方面的客观证据加以证实。
侦查人员介绍的动机似乎也成立,如:车贷需归还等,但李某已进入金店没有取走黄金可能还没有类似的案例;犯罪动机具有个性化,同理,分析嫌疑人李某的动机也应个别化,如:李某的职业等。
李某的职业是灯光师,并有拍摄电视剧的经验。据交代,李某产生了“洞穿”墙壁的动机,如:在一般情况下其作案工具并不能凿穿实体墙;其他行为也能反映出动机,如:翻墙躲避监控等。
综合上述情形,李某可能有体验电视剧情节的动机;再进一步分析,体验电视中的剧情动机实为追求精神刺激,此为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司法据此可以将李某定性为本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或者多次任意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显然,嫌疑人李某没有达到追究标准,有人可能要问,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未遂,其中第二款规定了处罚原则;多数人据此认为行为人针对数额巨大财物实施盗窃、诈骗等构成犯罪,如:司法解释规定。但在本文看来,《刑法》第三条限制了前述司法解释权限,如:台湾地区的“刑法”明确规定“未遂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有人可能要问,《刑法》是否特定作出了规定?答案是肯定的,如: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但学者们却将本款理解为“缩短的二行为犯”;事实上,《刑法》分则规定了不少处罚未遂犯的罪名,如:绑架罪等。
嫌疑人李某的动机和定性
倘若认为财产犯罪也处罚未遂犯,不仅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还容易造成司法擅断,如:行为人以非法所有为目的,手按贵重物品可能以盗窃罪处罚;再如,以强奸为目的,行为人拉手等行为可以评价为着手等。前述,以及上述内容是本档节目讨论法治意义“目的”之所在。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