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例】
这是某某市某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拟制的一篇请示,结尾语“妥否,请批示。”此种表述几乎是通用模式
【问题简析】请示是各类机关单位常用的一种上行文,根据公文法规规定,其“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据此可见,请示分为两类,即请求指示的请示和请求批准的请示。
从两类不同请示的使用功能角度看,请求指示的请示多用于向上级单位要政策、要办法、要措施等方面事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软件”;而请求批准的请示则多用于向上级单位要人员、要资金、要物资、要机构等方面事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硬件”。
而无论哪种类型的请示,都毫无例外地要在正文部分行将结束时另行写有惯用结尾语“妥否,请批示。”这可以说是请示写作的独具特色。
那么,这种业已长期固化沿用下来的结尾语是否恰切合理呢?
在此,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批示”的确切含义。批示的外延比较广泛,是单位负责人在处理文件时的签批用语,体现在请示中系指上级单位的负责同志在下级上呈的请示空白处签署意见,当然对于报告也是如此。这样看来,如果上级负责人只在请示上签署意见而没有以正式行文方式予以批复,显然不是请示单位的本意,亦不符合公文处理规范。
因此,对于请示结尾语的使用,应当根据不同的类型以及不同的行文目的加以确定。也就是说,如果是请求上级单位作出指示的请示,结尾语应当写为:“妥否,请指示。”如果是请求上级单位予以批准的,要想得到上级单位的正式批复,结尾语应当写为:“ 妥否,请批复。”不然,上级给与不给正式批复均可,结尾语则可表述为:“妥否,请批示。”更明确地说,结尾语写成“ 妥否,请批示。”就可能会有得到上级单位的正式批复文件,也有可能只见到上级领导在请示原件上的签署意见两种结果。
但无论如何,请示的结尾语都绝不可写为:“妥否,请批准。”这种逻辑不当的句子,因为其中疑似含有要挟之意,即无论妥当与否都要批准,这显然失当。至于实践中还存在诸如“特此请示”“以上请示,望批复。”甚至在后面标注感叹号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表述。
由此可见,对于请示的结尾语一定要注意根据不同的类型特别是不同的行文目的恰切地加以选用,而决不可以千篇一律地表述为“妥否,请批示。”因为时代在进步,公务活动也在不断地发展,所以对于某些过时的公文用语也应与时俱进,作出相应调整,没有必要一味地抱残守缺。
杨耀
沙雕[笑着哭]
wen
最反感结尾处用!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