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工作地点合理,解除违法,为何?|南京劳动法律师

汪正楼案件 2024-03-07 08:33:15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但用人单位并不能随意进行调整,要对调整的合理性、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要与劳动者充分协商,为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一定的条件。

本案中,因为门店关闭,导致工作地点不存在,需要将劳动者调整至本市其他门店,这样的调整具有必要性,劳动者没有到新地点工作,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问题出在了哪里呢?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1日,李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地点在大连开发区某专柜。《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地点为公司经营所在地域及业务拓展分布区域。

2022年7月28日,公司决定撤店,向李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书》,要求李某到大连市沙河口区某专柜上班,岗位、薪酬等原福利待遇水平不变。

2022年8月1日,李某向公司发出回函,称住大连市开发区因照料家庭往返市内工作多有不便,无法服从公司上述安排。

2022年8月3日,李某向公司申请休年假,公司未予回复。

2022年8月7日,公司向李某发出《旷工通知函》。

2022年8月10日,李某向公司发出回函,再次表示往返市内工作不便,无法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2022年8月22日,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李某因共旷工19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范畴,但同时也涉及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就其劳动合同变更的正当、合理、合法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到本案,公司与李某的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公司经营所在地域及业务拓展分布区域,公司将李某安排至大连开发区某专柜工作多年,因经营业务调整决定撤销该专柜,并安排李某到其他地点工作,调岗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但李某居住在大连市开发区,此次工作地点的变更势必给李某提供劳动带来明显不便,增加生活成本,影响到李某的切身利益,公司并未就此与李某提前进行协商沟通,而是直接书面通知李某工作安排,要求李某到大连市沙河口区某专柜上班,如逾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李某在收到工作安排书面通知后回复上下班路程遥远多有不便无法服从工作安排,亦具有其正当、合理性,但公司对此并未进行回应。李某通过钉钉系统申请休年休假,公司亦未作出回应。

综合以上因素,公司单方调整李某的工作地点虽具有必要性,但未履行与李某的协商沟通义务,李某不同意到新岗位报到并非无故不提供劳动,在李某明确申请休年假的情况下,公司仍不予以回应,而是以李某未按其通知的时间到新岗位报到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不具有合法性,应依法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号:(2024)辽02民终839号

0 阅读:0

汪正楼案件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