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2年4月5日,夏某因右脚被打受伤到某医院就诊,某医院以“打伤致右踝关节肿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收治入院,右踝关节CT报告显示:右侧内外踝及后踝骨折,踝关节向后方脱位,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骨折。
告知夏某确定治疗方案为:1、完善相关辅检(血常规、CRP、尿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血脂、输血前五项、凝血功能、核酸+抗体、心电图、右踝关节正侧位、右踝关节CT+MRI+骨重建、胸部CT等);2、抗炎(赖氨匹林)、止痛(帕瑞昔布)、生骨(鹿瓜多肽)等;3、右跟骨骨牵引;择期手术。
经过几天治疗后,拟定4月11日手术,当日9:11,超声检查提示,双下肢动脉多发斑块形成;右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双侧大隐静脉曲张并瓣膜功能不全,11:40进入手术室,在进行完腰硬联合麻醉完成后,于13时消毒完毕准备手术时突发血压、血氧下降。
进行抢救后先知患者家属病情危重,不宜手术,转ICU继续抢救,至17:28,宣告临床死亡,电话告知夏某家属死亡原因为:肺动脉栓塞或心脑血管疾患。
二、患方观点
某医院在为患者实施诊疗过程中,对于病情的发展变化未给予以重视,未及时采取对症治疗措施,在明知夏某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医院自身不具备血管外科治疗条件和一旦发生肺动脉栓塞,其不具备救治条件的情况下,而继续实施手术治疗,存在很大的过错。
诉讼请求: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3409.28元。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1、根据同济医院司法鉴定意见,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诉请认定责任比例过高;2、医疗费、鉴定费应同样根据过错比例进行各自分担;3、不存在交通费,且因夏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4、精神抚慰金过高,应当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责任比例确定,精神抚慰金不应超过15000元。
四、尸检结果
夏某符合外伤致右侧内外踝及后踝骨折后继发深静脉血栓形成、肺动脉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某医院在夏某诊疗行为中存在对其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及形成后脱落的风险重视程度不足,对猝死的风险防范未尽特殊注意义务及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夏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建议其医疗过失参与度为16%-44%。
六、庭审意见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以及鉴定意见中参与度的建议,本院酌情确定某医院承担30%的责任。夏某到某医院门诊检查的费用,与本次医疗损害纠纷无关联性,对门诊费172.2元,不应视为夏某的损失。关于原告诉请夏某误工费5000元,因原告未提交夏某在事故发生之前有劳动收入,存在误工费的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原告诉请夏某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七、法院判决
2023年12月27日判决,被告某医院向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共同支付262707.13元。
【司法裁判案例】
只要告就判赔[点赞]
骨折后继发深静脉血栓,导致肺栓塞、脑栓塞的都是可预见且很正常的手术风险,不明白为什么能告赢。
无语的判决
万事皆有可能。可惜倒霉了医生遇到这种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