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2年9月19日晚上8时左右患者自觉胸背部撕扯样疼痛、胸闷不适,全身冒汗。9月19日21:30左右家属送患者到某医院急诊科,到诊时间大概21:55。急诊科医生接诊后开出心电图、胸部CT、抽血验心功五项、肌钙蛋白等检查项目。
患者行心电图检查示异常心电图(结果为窦性心律伴一度房室阻滞、下壁ST-T异常,非特异性)。胸部CT示左肺上叶舌段支气管轻度扩张,周围肺组织慢性炎症;心脏轻度增大,请结合其他检查....D二聚体2010ug/L(正常值为0-550),肌钙蛋白、心酶结果正常。
2022年9月20日凌晨因患者胸背剧痛、胸闷不适无法缓解,急诊科医生建议入院治疗。2022年9月20日00:43患者被收入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住院。入院后,患者胸背部剧烈疼痛,无法缓解,医生开出胸部CT平扫+增强+三维检查,患者家属签名同意检查。
某医院还开了心电图及心脏彩超+室壁运动分析+组织多普勒显像,但某医院均没有安排上述检查。入院后,某医院为患者检查血常规示白细胞13.69×109、中心粒细胞百分率83.6%、D二聚体2440ug/L,患者胸背部仍然剧痛,难以缓解,某医院并未马上给予进一步检查。
9月20日01:14、06:25某医院给患者肌肉注射曲马多注射液0.1g。另外9月20日05:58又施用洛索洛芬片消炎镇痛药,持续给患者0.9生理盐水100ml+盐酸丙帕他莫粉针2g静脉点滴镇痛及甲泼尼龙琥珀酸钠粉针,9月20日下午患者感觉胸背痛稍有缓解。
2022年9月21日凌晨患者头痛难忍、胸背部剧痛,血压持续171-196/78-130mmHg,某医院仅给予硝苯地平降血压。9月21日早上05:56患者血氧饱和度82%,出现昏迷不醒,随后心率下降至30次/分,血压测不到,某医院给予心肺复苏,请心内科会诊,经抢救至当天中午11:38宣告患者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某医院作为三甲医院,是某区最有实力的综合医院,但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并未尽到三甲医院应尽的诊疗义务,漏诊患者胸背痛的病因,延误检查措施,延误患者的救治,导致患者死亡。诉讼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五原告损失共计1712830.55元的75%,即1284622.91元。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1、本案患者的现病史载明“缘患者于5小时前至私人诊所行‘按摩’后出现前胸、后背疼痛,呈持续牵扯样痛,较剧,吸气或者转动体位时疼痛加重,疼痛无向他处放射,无大汗淋漓、胸前压迫感”。
即患者胡某的临床表现与急性主动脉夹层的临床表现不符。而且,患者胡某经予止痛治疗后其胸背部疼痛可缓解,且有较长时间的明显缓解期(2022年9月20日中午至当晚上半夜患者基本未诉胸背痛不适),这与急性主动脉夹层经使用止痛药亦不能缓解不符。
2、2022年9月20日早上6时许心内科的会诊意见,亦是“必要时进一步行胸部增强CT明确胸部情况”而非紧急行胸部增强CT检查,进一步印证患者当时的临床表现不符合典型主动脉夹层,排除主动脉夹层属于非紧迫性!
但该鉴定未能考虑这些特定因素,在某医院已申请行胸部CT增强的情况下,认定某医院“未及时行CT增强检查”有失客观性。
3、即使没有所谓的“医疗过错”,患者仍然有很大死于主动脉夹层。某医院存在该鉴定所认为的“影像检查遗漏重要征象、鉴别诊断不及时”这些医疗过错,非直接造成了患者死亡!该鉴定对某医院课以“主要责任”实太苛责且没有依据,依法不应采信。
四、尸检结果
患者胡某,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符合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五、鉴定意见
综合分析主动脉夹层的发病机制及临床特点、医方的诊疗过错及当地医疗水平,某医院在胡某的诊过错与胡某死亡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原因力大小建议为:56%~95%(建议60%)。
六、医疗过错分析
胡某入院时已患有“主动脉夹层”。对医方诊疗行为分析认为,医方对“胸背疼痛”中“主动脉夹层”的风险认识不足,在排除心肌梗塞后,未及时完善CT增强检查以明确诊断,存在过错。
2022年9月19日CT平扫影像资料示主动脉走行扭曲,管径明显增粗,管径粗细不均;各部测量:升主动脉(心脏上部)周径15.04cm;降主动脉约12.0cm;腹主动脉9.0cm-12.0cm,提示胡某属于主动脉疾患高风险,医方未及时识别上述征象,存在过错。
七、法院判决
2024年4月12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60%的责任,赔偿919120.80元。
【文章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