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3年4月8日上午,受害人黄某因咳嗽不舒服到某省某卫生所就诊,大夫陈某某看后给予输液治疗,转天即2023年4月9日还是输液。第三日即2023年4月10日受害人感觉病情没有缓解,到卫生所将病情未予改善的情况告诉了陈某某大夫。
陈某某大夫又将药改成头孢类,让继续输液治疗,还让家属购买了蛇胆川贝枇杷膏给受害人喝。第四日即2023年4月11日受害人黄某在某省某卫生所输完液后回家休息。晚上8点多家属发现受害人呼吸不畅,嘴角有血丝,随即拨打120将受害人送往某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接诊时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法律规定书写病历和处方,没有认真了解患者病情,未按操作规程作规范诊疗,也未作任何查体及辅助检查,盲目给予输液治疗。在受害人病情没有缓解的情况下,还是继续输液治疗。被告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导致受害人死亡。
给原告及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受害人死亡,原告找被告主张权利未果,因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00637元。
三、被告某某某卫生所辩称
患者治疗后突发疾病与答辩人诊疗行为无关,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举证责任,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被告陈某某辩称
陈某某本人的治疗行为系职务行为,即便需要承担责任,也应当由卫生所承担,同时因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因此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五、被告某厂辩称
本案属于医疗损害纠纷,与其厂方无任何关系,厂方不做任何答复。
六、鉴定意见
医方在对患者黄某治疗过程中未按照规范书写病历且用药不符合药品说明书的规定,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因死亡原因不明确,故被告某某某卫生所的诊疗过程与患者左心衰加剧加重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明确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鉴定意见:省某卫生所对被鉴定人黄某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黄某损害后果(死亡)的原因力大小无法确定。
七、损失计算
1、医疗费1759.93元(依据原告提供的正式医疗费票据);2、丧葬费:47217.5元;3、死亡赔偿金:848620元;4、被扶养人生活费:黄某父亲24766元×5年÷3人=41276.67元;黄某母亲24766元×5年÷3人=41276.67以上合计82553.34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6、交通费,原告未提供相应的票据,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7、鉴定费10192元。
八、庭审意见
鉴于被告某某某卫所在对患者黄某的诊疗过程未按规范书写病历且用药不符合药品说明书的规定,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案件事实,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某某某卫生所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共计1041342.77元。由被告某省某卫生所承担15%为156201.42元。
关于被告陈某某辩称,其系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责任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该辩称意见予以认可。被告某省某厂与被告某某某卫生所属于独立的单位,故其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法院判决
2024年3月6日判决,被告某省某卫生所赔偿原告薛某某、黄某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56201.42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