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疫情期间家属不能陪护,住院患者自杀受伤医方须担全责

乐正康康 2024-10-28 14:37:26

一、基本案情

2005年9月17日,林某某被鉴定为伤残三级,部分护理依赖。2018年9月17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林某某下发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贰级。林某某于2001年开始陆续在某县某医院住院治疗。

2021年6月1日早8:30分,林某某的哥哥林某德去病区楼下探望林某某时没能向往常一样看到林某某,林某某的同病房的患者杨某趴在窗边告诉林某德称林某某摔伤了走不了路。于是林某德向某县某医院的田主任询问后可得知林某某于2021年5月3日5:30分起床去卫生间摔伤。

2021年6月2日早8时许,林某德将林某某从某县某医院接走,送至某中医医院拍片检查,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精神分裂。6月4日,行左股骨颈骨折人工肱骨头置换术。

当日21:30左右,林某某突然摔下楼梯,见病人颈部有一尖刀、刀柄外露,创口流血不止,病人狂躁,欲打人、自杀、立即抢救。6月11日,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钢丝内固定术。

二、患方观点

虽然某县某医院并未对林某某有直接的、的侵权行为,但其在林某某摔伤后未的对其检查和治疗,也未及时向林某某的家属告知摔伤的事实,某县某医院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某县某医院不能以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为由主张免责。诉请某县某医院赔偿合计223256.32元。

三、被告某县某医院辩称

2021年6月4日15时07分行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按照2021年6月4日会诊记录单记载林某某于当日21:30分左右,病区传来喊声,突然摔下楼梯,当班护士立即赶到2至3楼之间;

见病人颈部有一尖刀、刀柄外漏,创口止血不止,走廊、通道流有较多鲜血,病人狂躁、要打人、杀人。值班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抢救,并与上级医生联系急诊入手术室行清创、探查、缝合术。

林某某左股骨颈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股骨柄周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大粗隆骨折、颈部皮肤裂伤是林某某从某县某医院出院后在某中医医院治疗期间林某某的护理人员看护不当林某某自身所造成的,与某县某医院无关,林某某因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不应由某县某医院承担。

四、鉴定意见

1.原告林某某,男,1973年4月1日出生,左股骨颈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评定为九级伤残;术后再次摔伤致左人工股骨柄周围骨折、右股骨大转子线性骨折,并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钢丝内固定术,上述损伤均未达伤残评定标准。

2.支持伤后护理期150日,建议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3.支持伤后营养期180日。鉴定产生鉴定费5100元。

五、庭审意见

林某某曾因受到惊吓后精神分裂被认定为工伤,行为能力受限,对安全缺乏认知能力,林某某受伤时因疫情原因某县某医院实行封闭式管理,家属不能陪护,此时,某县某医院应履行对林某某的看护、照顾及保护等安全保障义务。

某县某医院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配备了适宜的设施、设备,并对林某某已尽到人身保护义务。故某县某医院应对林某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因该损害后果非基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所导致,所以并非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本案的案由应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林某某主张的费用合计211856.07元,应全部由某县某医院应承担。

六、法院判决

2023年2月27日判决,被告某县某医院赔偿211856.0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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