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原告亲属崔某1因查体发现右肺下小结节于2018年12月6曰入住被告处,被告诊断为右肺下叶磨砂玻璃结节等,12月10日行胸腔镜下右肺下叶背段切除等手术,但被告术中操作失误,造成右主支气管损伤,术后即发现漏气等情况。
被告又未采取有效措施,病人出现了张力性气胸、急性呼吸衰竭、支气管胸膜瘘、感染等严重情况,被告仍未引起重视,直到25日下午13时才行手术探查并行右全肺切除,术后病人情况越来越重,被告无计可施。
2019年1月13曰被告为了推卸责任,执意让患者转院到某医院治疗,并称该院在治疗支气管胸膜瘘方面水平高于自己,我们无奈只能听从被告安排,但被告未能与某医院充分沟通,导致患者到达S后无法入住该院,在宾馆内滞留一周之久,期间只能在某医院急诊科输液治疗。
整个过程由被告医生陪同并掌控就诊过程,有被告处医生与某医院沟通,但是门诊治疗毕竟条件有限,患者根本无法得到综合有效治疗,不得已暂时入住某医院1呼吸重症监护室治疗,直到1月28日才允许入住某医院。
但是入院后经过该院评估,认为患者已失去治疗时机,其也无力回天,建议回当地医院进行临终关怀,无奈于2月2日转回当地某中医院,当天就去世了,临床死亡原因记载为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为右侧脓胸伴支气管胸膜瘘等。
二、患方观点
被告手术时机把握不严,并违背患方意愿,安排不具有四级手术资质的主治医生进行手术,因经验不足造成手术失败,引发严重的气胸、支气管胸膜瘘、感染等后果,之后虽然由主任专家进行了再次手术,切除了全肺,但是病人仍旧有脓胸和支气管胸膜瘘,在不具有转院指证和条件情况下仓促转院,造成病人正常治疗进程被阻断,终病情加重死亡。
某医学某书写病历存在伪造,应加重其赔偿比例。患者于2018年12月25日术后第一次进行了胸部CT扫描,显示右肺体积缩小等情况,但是病历中24日术前记录、刘某主任查房记录、术前小结,均是按照25日的检查结果记载并讨论分析的。
违背常理,说明以上三份内容编制了虚假信息,并非鉴定意见书中相应鉴定内容,鉴定意见是在不真实的病历基础上做出的,故某医学某的赔偿比例应在鉴定结果基础上加重。
三、被告某医学某辩称
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没有依据或标准过高,应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没有依据。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没有依据。被告之间的诊疗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应承担共同责任,原告要求三家医院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四、被告某中医院辩称
原告要求三家医院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且与鉴定意见相矛盾,根据鉴定意见,应为按份责任。
五、被告某医院辩称
我方已经尽到诊疗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我院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六、鉴定意见
1.某医学某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患者病情、医疗风险、医方过错等因素,建议医方过错对患者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2.某医院及某中医院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建议两家医院对患者死亡后果共同承担轻微原因。
3.某医院1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复查监测血钾的过错,但与患者死亡无关。
七、医疗过错分析
1、某医学某:病历书写不规范;未尽充分说明义务;对于患者术后出现肺部漏气未及时进行辅助检查,明确是否存在气胸,加重病情,存在不足;手术操作不当造成支气管损伤,形成气胸,存在不足;支气管胸膜瘘的发生与医方治疗有关。
2、某中医院:护理不到位;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时会加重支气管瘘及气胸的可能;病历记录不完善,导致对患者的病情难以进行准确判断。
八、法院判决
2023年9月19日判决,某医学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217488.06元;某医院承担5%的责任,赔偿108744.02元;某中医院承担5%的责任,赔偿108744.02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