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征信问题,借款人可在自家门口法院起诉,金融机构无权提出异议

李贺说 2024-07-20 08:40:41
被告(申请人)某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所指事实,与本案争议事实,并非同一事实,被告的申请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原告(被申请人)请求受案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理由: 一、案由完全不同。本案案由为“名誉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之“一、人格权纠纷”项下第6个。而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却离题太远,是围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展开的,针对的案由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之“十、合同纠纷”项下第103(1)个。由此可见,“名誉权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个案由处于平等地位,彼此完全独立,互不牵制,被告以毫无关联的案由来对抗本案名誉权纠纷,进而对抗受案法院的管辖权,违背逻辑。 二、事实根据不同,处分内容不同。【事实根据不同】本案名誉权纠纷,待查明的事实是: 本案名誉权纠纷,待查明的事实 (一)被告将涉案借款信息上报征信之前,是否征得原告同意; (二)被告将涉案逾期信息上报征信之前,是否明确告知原告; (三)被告将涉案借款信息、逾期信息上报征信,相关记录内容是否恰当。 而被告围绕与名誉权纠纷不相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展开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所针对的“待查明事实”,是: 被告提供的所谓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否伪造、虚假、不成立或无效。 【处分内容不同】本案名誉权纠纷,原告处分的权利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将征信报告恢复至涉案借款信息、逾期信息未记载状态)。 而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对应“原告”处分的权利是:本金、利息是否应当给付以及怎样给付的问题,与本案名誉权纠纷中原告处分的权利明显不同。 三、法律适用不同。【实体性法律适用不同】本案名誉权纠纷,适用的实体性规定为(本案最终适用的规定): (一)【概念】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定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信用修复】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三)【征得同意】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四)【事先告知】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五)【提示说明】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注:有关征信的规定涉及合同,可见名誉权纠纷案并不排斥合同有无等问题,但合同有无等问题也不能否定名誉权纠纷案件的独立性。 而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针对的却是有关借款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例如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导致格式条款形同废纸的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即可视为没有利息的规定,均不属于本案最终适用的法律。 【程序性法律适用不同】本案名誉权纠纷,适用的程序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四)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被告的“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显示侵权行为地位于某市”这一陈述虚假,因为原告在起诉时即已向受案法院提供了这方面的充分证据,具体为: 1、原告的公民个人信息(身份证等); 2、原告在其住所地获取的涉案《个人信用报告》。 原告住所地、《个人信用报告》打印获取地一致,而原告正是被侵权人,证明涉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受案法院所在地,受案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四、选择权在原告。被告本案名誉权收到侵害,侵权行为地不止一个,但具体在哪个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选择权在原告,而不在被告。并且,原告的起诉有明确的诉请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满足起诉条件的证据,受案法院不宜拒绝裁判而寻求移转。法律依据: (一)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案法院受理本案,系尊法守法的表现,但如果按照被告违背逻辑、违反法律的管辖异议申请而移交其他法院审理,则属于对依法受理行为的反悔,违法。 另有规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尽管原告不否认其对被告另有权利主张,并不否认另有法律关系,但以何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是原告的权利,即选择权在原告,不在被告。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基于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相应细分案由:名誉权纠纷),并非基于债权上的请求权(相应细分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故受案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名誉权纠纷。 综上所述,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据的理由根本不成立,请求受案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裁定驳回被告的异议申请。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沟通方案》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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