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顶某与被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厚辉支行、第三人中某某信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通某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原案由:借记卡纠纷)一案,被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厚辉支行作为发卡行一再强调“其只负责发卡,对资金扣划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其不承担责任”,将责任全部推第三人给通某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这明显是想要推卸责任的节奏,但责任是你想推卸就能推得掉吗?
发卡行中某银行佛山厚辉支行承认其提供的对账单(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上记载的涉案资金交易的记录不实,但否认其对此承担责任,理由是:其只负责发卡,记录内容是第三人通某支付所为,其对资金扣划未参与、不知情。但是,这种理由明显是狡辩,因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第4项明确,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可见,对涉案资金交易的如实、完整记录是发卡银行中某银行佛山厚辉支行的责任,这一责任不是你发卡行想要推卸就能够推卸得掉的。
并,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之规定,涉案银行卡余额属于存款。《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的影响。但是,既然你发卡行一再强调“只负责发卡,对资金扣划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不承担责任”,那么你发卡行是怎样遵守“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的影响”这一规定的?
另,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之规定,商业银行对持卡人银行卡存款余额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是,既然你发卡行一再强调“只负责发卡,对资金扣划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不承担责任”,那么你发卡行对涉案资金是怎样履行保密义务的?
中某银行佛山厚辉支行对涉案资金交易做了虚假记载,加之发卡行一再强调“对资金扣划一事未参与、不知情”,充分证明涉案资金被莫名扣划、去向不明是发卡行非法扣划、隐瞒实情导致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3条第1款(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