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系列节目,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如,“边疆法庭”之,“黑土地上化心结”中动物饲养人承担了全部责任。为何承担全部责任,还需从黑龙江省东宁市河湾屯老徐散养羊开始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黑土地上化心结
一、“黑土地上化心结”之,散养羊侵权纠纷概说2023年10月,东宁市河湾屯老徐散养的羊吃了老于种植的小红豆,老于抓了3只羊。八个月过去后,因绵羊产下1只羊羔,老于将老徐告到法院,除了赔偿0.8亩小豆损失外,还要支付饲养羊的费用,共计3000元。东宁市法院立案庭的李法官对本案进行了诉前调解:
为了查清事实,李法官与村委会等人员对位于山顶的红豆种植面积重新测量,结果多数人能预料,即:超过0.8亩;为了顺利调解,李法官征求了被告意见,老徐只同意赔偿800至1000元。老于与老徐是亲戚关系,最终调解结果是:老于支付500元给老徐,4只羊归其所有。
有人可能要问,李法官等人为何测量土地面积?测量土地面积不仅关系到粮食亩产,还与未利用地的确权、发包存在关联。
二、未利用地的归属和用途由于《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多数人据此理解,未利用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除了沙漠等不能耕种,以及划为国有农场、林地的土地外,其他土地可能均属于集体所有,如:长江等不少滩涂也被确权为集体所有。
未利用地归集体所有,看似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但从实质观察却损害了环境利益,如:未经评估,集体经济组织将山地等发包给村民,或者其他成员承包,由此可能造成水土流失;不仅如此,集体经济组织等对未利用地的确权还采取先占制度,如:“黄泥河边解纷争”中的陈建林9.44亩承包地的确权等。
先占确权结局是,农村几乎没有未利用地。有人可能要问,将未利用地确权为农用地对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利?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国家对未利用地的利用并没有过多的强制性规定;倘若没有转为农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利用地举办企业,开发地产等的审批手续也较为简单。
先占确权另一个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发展副业受到了限制,如:“黑土地上化心结”中的老徐无法散养羊;倘若没有转为农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可以利用未利用地举办养殖场等发展副业,从而影响肉类等食品价格。目前,肉类的价格主要由养殖场,或者进口商操纵;国家与社会需从多角度规划农村、农业的发展。
未利用地的归属和用途
三、“黑土地上化心结”之,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纠纷概说
2023年暑假的一天,东宁市老黑山镇煤矿村张大爷的孙女淼淼上午回到了老家;晚上,淼淼在外上学,张大爷将对门的侄子等人请来欢聚。平时由淼淼奶奶喂养、侄子家的黑狗也跟了进来;黑狗见到陌生人“兽性”发作,将淼淼咬伤。经治疗,淼淼七天出院,其大伯支付了7402.36元医疗费;在长春,淼淼妈妈承担了1.8万元疤痕等修复费用。
不久,淼淼妈妈将张大爷侄子等人告上法庭,诉请为承担修复费用、精神损失费2万元,伤残费用等鉴定后另行计算;东宁市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委托鉴定,2024年4月的鉴定结论为,淼淼缝了23针左小腿不构成伤残。
张大爷代理儿媳妇参与调解,最终调解结果可能是,张大爷的侄子再支付全部修复费用,而淼淼奶奶却说,她没有能力支付。有人可能要问,淼淼奶奶为何这样说?
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共有七个法条;本章七个法条,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解读;究其原因:《民法典》对普通主体和动物园饲养动物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普通主体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则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之所以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原因是动物本身具有较大危险性。经过长期人工饲养,动物所天然具备的兽性、野性仍然可能对他人的安全造成影响甚至威胁,如:农家院内饲养的公鸡也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
他人的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如淼淼的腿被咬伤,也包括财产损害,如老徐散养的羊吃了老于家的红豆等。厘清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接下来的判断便是饲养人对动物是否采取了采取安全措施;未采取安全措施,除非被害人故意外,动物饲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平时照料了黑狗,淼淼奶奶认为也有责任。
有人可能要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除了民事责任外,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在本文看来,不能一概而论,具体的判断标准为饲养的动物是否有“前科”,以及动物的性质。一般动物有前科,饲养人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即使没有前科,饲养人也应承担相同的责任
烈性犬等动物有前科,饲养人未采取安全措施,司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形以故意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动物饲养人有意通过训练、发出指令的方式驱使饲养的动物做出侵害他人权益的动作,也应以故意追究其法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适用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李法官等人之所以测量土地面积,多数原因是种植红豆的土地不是承包责任地,而是未利用地;论亩产多少斤,或者种子的效力应与面积“挂钩”。不仅如此,未利用地既然可以开发利用,国家为何不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未利用地从事农副业生产呢?如:肉类食品增加可减少粮食生产等。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