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干部职务任免文件涉及的4个重要制作和表述问题,不该出错!

曼香课程 2024-06-21 12:22:14

【原文】

这是全文的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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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上面两张图片是某某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发的一篇干部职务任免文件,属于涉及多人的职务任免。从整体上看,全文各部分构成要素齐全,内容事项明晰,版式设置合理。但仍有几个方面问题需要厘清:

一是对于此类干部职务任免文件,究竟有否必要制作专门的红头?本文即使用了特制的红头即“某某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任免通知”,而且“任免通知”4字字号远远大于发文机关名称,十分耀眼。实践中,采用此种形式的任免文件其实并不少见,但究竟是否合规却很值得引起重视。我们知道,根据公文法规规定,除特定格式公文外,通用格式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即红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这就是说,通用格式的公文红头只能采用这样两种形式,而不可以另起炉灶,单独“创建”。干部职务任免通知属于通用公文,其红头固然不能例外,亦即不宜使用此种专门设置而成的发文机关标志,应当改为“某某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件”,以确保合乎规范。因此实践中类似做法均应予以纠正。

二是政府究竟能否直接任命所属局的主要负责人(正职)?从文中可以看出,在被任免的7人职务中,第1个被任命人员的职务是县乡村振兴局局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提名,依法任命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正职)。当然要以“党管干部”为基本前提,所以正确的程序是在党委会通过提名人选之后再由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这样,政府所属各局的正职应当以人大常委会名义来发文,而副职则以政府名义发文。因此本文将乡村振兴局局长与副局长等合并在一起加以任命是不正确的,应予纠正。

三是“原职务自然免除”的表述是否妥当?从文中可以看出,先后涉及3人的职务任命有“原职务自然免除”的表述,其中有2人“任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副局长,原职务自然免除;”人们不禁要问,“原职务自然免除”,“原职务”究竟是什么职务?是农业农村局还是乡村振兴局副局长?因为这种用括号标注的形式颇令人费解。同样第5人的“任自治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原职务自然免除;”就更令人疑惑其“原职务”究竟为何。因此规范的表述应当是“某某某任某某水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免去其乡村振兴局副局长职务。”等等。这是干部职务任免文件的通用表述形式,决不可令人费解。

四是“不再担任”究竟是什么意思?从本文中可以看出,第6人和第7人均表述为“不再担任”相关职务,这是什么原因呢?值得注意的是,干部不再担任某某职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被组织安排到另外的岗位上任职,或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等等,均可使用此种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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