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当受到时间的限制吗?
比如,本文案例中,劳动者入职的前四年,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也没有补缴,之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三年之后,劳动者还能再以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吗?对于这个问题,一二审法院认识不同,汪律师认同二审法院的结果,但对于理由不认同。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3日,杨某开始在某公司工作,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8月开始,公司为杨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23年5月8日,杨某向公司邮寄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
杨某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本案中,杨某于2016年7月在公司开始工作后,公司2020年8月才开始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公司未为杨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依法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已超仲裁时效,不支持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赋予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应受一定期限的限制。劳动者应在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后至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保的一年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杨某2023年起诉才以用人单位几年前未缴纳社保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号:(2023)宁02民终1289号
解 析
对于这个问题,汪律师认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观点,但对于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不认同,这不是仲裁时效的问题,而是合同解除权行使时间限制的问题。《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有相关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依据以上规定,当劳动者拥有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后,要在规定的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本案中,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从8月开始缴纳社保,劳动者解除权的行使期最迟从2020年8月开始计算一年,而劳动者2023年才以未缴社保为由行使解除权,已经超过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